ST洲际(600759):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修订

时间:2026年07月05日 18:10:34 中财网
原标题:ST洲际: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修订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2026]0011005827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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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1-4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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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2026]0011005827号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
油气)2025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2026年4月27日出具
了大华审字[2026]0011011774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 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我们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重要性》,以洲际油气2025年度
合并税前利润的5%计算了上述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金额为1600万元。该重要性水平的计算方法较上一年度无变化。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内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二)所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南监管局《关于对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指出,在对公司的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未披露与海南青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关联关系,未按规定披露相关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由于洲际油气上述内控缺陷导致的违规事项,我们无法判断洲际油气管理层提中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审计范围受限,因此发表保留意见。

出具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非标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
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海南青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与洲际
油气存在关联关系,但公司未识别出该关联方,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及关联往来等事项。截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止,公司已将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关联方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在关联方核查中,由于境内外核查范围广、核查对象多、时间紧
等原因,我们实施了查询工商资料、检查财务资料及访谈等审计程序后,仍无法判断洲际油气是否还有其他未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因此,我们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就洲际油气的关联方及关
联交易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对洲际油气2025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

上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洲际油气 2025年度财务报表不具有审
计准则所述的广泛性影响,原因如下:
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仅与洲际油气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的披露
相关,并未影响多个财务报表项目,不构成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不影响洲际油气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其他严重后果。因此,我们判断认为该事项对洲际油气 2025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不
具有广泛性。

二、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的影响程度
由于未能就保留意见涉及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
无法确定相关事项可能的影响金额,该相关事项不会对洲际油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三、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
规范性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226号)第三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本专项说明是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的,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大华核字[2026]0011005827号审计报告之签
字盖章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杨洪武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陈思远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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