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源科技(920184):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证券代码:920184 证券简称:国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3 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66号),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 3,345万股股票,发行价格 11.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39,738.6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6,128.2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0年 7月 13日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1-123号)。 二、本次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鉴于公司原募投项目“基础数据加工与主动遥感能力建设项目”、“时空大数据平台开发及应用建设项目”已结项,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县域数字空间运营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2026年 3月 5日,公司、沈阳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商务中心区支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 1: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沈阳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国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商务中心区支行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甲方 1和甲方 2统称为甲方 鉴于甲方原募投项目已结项,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县域数字空间运营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现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原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同时终止。 甲方 2为甲方 1持股 100%的子公司,甲方 1已履行相关程序,将甲方 2作为“县域数字空间运营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县域数字空间运营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丙方应当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在乙方营业时间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2专户的资料;丙方指定人员前往乙方对专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前应事先告知乙方,并遵守乙方营业场所的相关管理要求,保障乙方正常经营秩序不受打扰;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监督工作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在本协议中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超过 50万元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告知乙方和丙方,并提供相应支出说明。 (七)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该协议约定的具体金额(按照孰低原则在具体金额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无合理理由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经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募投项目或业务发展的需要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壹份。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户基本情况如下: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3月 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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