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芬达(301575):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230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670,000股,并于2025年9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86,670,0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70,138,92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80.9264%;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6,531,07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9.0736%。 公司上市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形。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877,4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124%,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6年3月10日限售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网下发行投资者均受限于如下限售安排:“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877,463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6%,约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4.05%。”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持有公司网下配售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3月10日(星期二);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877,4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124%;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共计7,274户;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申请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对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同意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 苏 磊 张 馨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