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商场(600280):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进展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公司收到仲裁请求变更申请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涉案金额:6215.75万元 ? 本次仲裁为租赁合同纠纷,本次案件已经开庭但尚未判决,且租赁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徐州和瑞华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和瑞华”)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徐州和瑞华提起仲裁申请。公司于2025年9月6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5年9月6日临2025-035公告)。 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2025年9月22日,公司收到法院(2025)苏01民特41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进展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5年9月24日临2025-038公告)。 2025年11月5日,公司收到徐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决定书》(2025)徐仲决字第282号,公司于2025年11月6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进展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5年11月6日临2025-045公告)。 2025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01民特413号,公司于2025年12月23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进展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5年12月23日临2025-062公告)。 2026年3月5日,公司收到徐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请求变更申请书》。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仲裁机构名称:徐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申请人:徐州和瑞华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全 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紫霞商业街 被申请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珺 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79号 (二)仲裁进展情况 2026年3月5日,公司收到徐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请求变更申请书》,具体内容如下: 1、请求变更原仲裁请求第一项为: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6215.75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仟贰佰壹拾伍万柒仟伍佰元整); 2、本案仲裁费及财产保全费仍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案已开庭但尚未判决,租赁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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