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赫股份(301199):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3月05日 16:45:07 中财网
原标题:迈赫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迈赫股份管理制度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6年3月5日发布 2026年3月5日生效
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遵循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的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开展为先决条件。

(二)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三)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四)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仅可进行现金管理,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其他正规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等),不得投资非保本型产品,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五)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且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五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内进行操作。

(一)董事会审批标准: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股东会审批标准: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据公司审批权限进行操作。

第六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根据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向非关联人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公司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三)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

(四)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三章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八条董事会办公室协同财务部共同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审核工作,为委托理财业务提供专业意见与支持,以确保潜在风险得到充分评估。

第九条审计部门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账务处理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第十三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中凡未加特别说明的,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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