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禾材料(300727):润禾材料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300727 证券简称:润禾材料 公告编号:2026-006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润禾材料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公司聘请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东方证券承接。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近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润禾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东方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基本信息 截至2026年3月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一)协议各方 甲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分别为(以下合称为“甲方”):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江润禾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8114701013800435350、811470101280043537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35kt/a有机硅新材料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玥、佃佳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9、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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