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新能(002310):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计持有全部出资份额的合伙企业东方新能(北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现金购买北京电投瑞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80%股权,通过参与公开挂牌竞购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合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或“华亚正信”)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并由其出具了《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东方新能(北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拟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华亚正信评报字[2025]第A22-0002号)及《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东方新能(北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拟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北京电投瑞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华亚正信评报字[2025]第A22-0003号)。 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选取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进行了核查。经审慎判断,具体说明如下: 1、评估机构独立性 公司聘请华亚正信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具有法定资格,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标的公司之间除本次交易正常业务往来之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中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了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其中海城锐海选择收益法得到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电投瑞享选择资产基础法得到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按照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用的参照数据等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作为参考,并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基于标的公司经营情况、未来发展规划等多项因素协商确定,定价过程经过了充分的市场博弈,交易价格合理、公允,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就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取得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其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合理。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的盖章页) 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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