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纬锂能(30001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第七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时间:2026年03月03日 00:23:15 中财网
原标题:亿纬锂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第七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第七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亿纬锂能”)于2026年3月3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七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七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如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4、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3月3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422名激励对象授予14,707.90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授予292.1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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