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股份(600539):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6年2月制定)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资金管理与风险控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目的,将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给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和管理,购买其发行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投资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理财的资金范围: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资金。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统称为“分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视同公司行为,须遵守本制度规定,并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五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应当选择风控健全、信誉良好、合规运营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决策、信息披露、管理和监督程序,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涉及关第二章授权执行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严格遵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下称“年度授权议案”)中规定的总额度、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有效期及其他要求。该授权额度在本制度中称为“年度授权额度”。 第九条在年度授权额度及有效期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单笔或同一投资期限内连续购买的理财业务,其审批流程应严格按照公司现行有效的《授权审批表》执行。发起业务申请的部门需在审批材料中明确标注该业务所依据的年度授权议案,并确保该笔业务完成后的累计发生额(含本次)未超出授权总额。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门是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执行与经办部门,在年度授权框架内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市场情况、资金状况及风险偏好,拟定具体的委托理财投资策略与操作方案; (二)对拟投资的理财产品及受托机构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与合规审查; (三)准备完整的业务审批材料,包括产品说明书、风险评估报告、合同草案及合规意见等,并依据《授权审批表》规定的流程报批; (四)负责执行经批准的投资方案,办理资金划转、协议签署等手续。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委托理财年度授权额度使用情况的动态监控台账,实时统计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额度使用进度、投资分布、收益实现及主要风险状况。当累计发生额接近授权总额的90%时,须进行专项预警提示。 第十二条若因经营需要,预计委托理财规模将超出年度授权总额度,或拟投资的产品超出授权范围,必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适用本章关于年度授权额度的规定。每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均须单独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取得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适用)的明确同意意见,并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三章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适用)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如适用)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需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在委托理财存续期间,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更; (三)受托方或已知的对理财产品本金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出现重大违约、发生实质性逾期、信用评级被大幅下调、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等;(四)理财产品被有权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扣押等; (五)其他可能会对公司利益或资产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日常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筛选投资对象。严格遵循审慎原则,对拟合作金融机构的资质、信用状况、风控能力、投资管理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 情况,对委托理财业务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投资期限、预期收益、风险控制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三)负责拟定和上报委托理财业务方案,并根据授权执行审批通过的方案;(四)负责投资期间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持续跟踪和分析理财产品的投向、净值/估值变动、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安全状况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五)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六)负责根据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确保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正确的日常会计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七)财务部门应妥善保管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的所有法律文件原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资金划付凭证等,并建立文件借阅与归档管理制度,确保文件安全、完整、可追溯。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财务部门的委托理财操作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独立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委托理财业务台账和登记簿,详细记录每笔理财产品的购买日期、金额、产品名称、期限、预期收益率、实际收益、发行方/管理人等核心信息,并对到期的理财产品及时办理赎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