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鹏科技(00128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六年二月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夏曾萌和赵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上下文另有所指,释义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相同) 目 录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 1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 3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 3 三、发行人情况 ..................................................................................................... 4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 7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8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11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2 一、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 12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12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5 四、对发行人的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 23 五、本次发行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的说明 ................................... 24 六、推荐结论 ....................................................................................................... 25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项目”)的保荐人,指派夏曾萌和赵宇担任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夏曾萌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信永中和和普华永道,主持或参与金蝶国际、金逸影视、理邦仪器、中国平安等项目审计工作,参与龙版传媒 IPO、诺德股份非公开发行、安车检测非公开发行等项目申报,主持或参与豪鹏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唐人神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赵宇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学硕士,作为项目主要成员曾先后主持或参与了万达商业、哈药股份、人民同泰、易成新能、科思科技、哈药集团、莱尔科技、华尔科技、川金诺等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IPO、再融资、并购重组、持续督导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为孔若曦,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孔若曦女士:法律职业资格,金融学硕士,先后参与了莱尔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豪鹏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为:宋文杰和金子豪。前述人员均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发行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四)历次筹资情况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账面价值)/流动负债; 4、每股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2025年 9月末为年化数据; 5、综合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6、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报告期月份数-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报告期月份数); 7、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8、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余额; 9、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余额; 10、2025年 1-9月数据进行年化处理。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世纪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 1、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审计委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对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产生影响的事项。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本保荐人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项目质量控制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立项审批过程 2025年 12月 30日,本保荐人召开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委员会会议,经立项委员会委员集体投票表决,准予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立项。 2、项目质量控制部审核过程 在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质量控制部密切跟踪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对项目进行管理和控制。项目质量控制部指派审核人员负责项目的全面审核工作,对所有拟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的材料和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以及项目存在的实质问题和风险进行核查和判断并于 2025年 12月 24至 26日和 2026年 1月 12至 14日对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审核人员根据项目组提供的资料、现场核查了解的信息等在完成现场工作后出具了现场核查报告。 2026年 1月 19日,项目质量控制部按照项目组现场核查报告的回复情况组织召开项目预审会,预审会由质控协管领导、质控负责人、审核人员和项目组成员参加。预审会就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风险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修改意见。 项目组对现场核查报告提及的问题及预审会提出的其他问题以书面形式进行了回复,并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审核人员据此形成本项目《项目质量控制部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质控审核报告》(以下简称“《质控审核报告》”)。 3、内核部门审核过程 世纪证券同时设立常设和非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的非常设内核机构,公司指定内核部门作为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常设内核机构,共同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1)内核部门审核过程 本项目呈报内核部门后,内核团队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和书面审核。内核专员和项目兼职审核人员在收到完备的内核申请材料后,对本项目《质控审核报告》和内核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内核审核意见。项目组针对内核审核意见关注问题,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对内核审核意见进行了书面回复。 公司内核部门对内核反馈意见回复无异议后,结合《质控审核报告》和内核申请文件,形成了内核预审核报告。内核会前,公司内核部门组织实施了项目问核程序,就项目尽职调查等执行过程和质量控制等内部控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问核。项目组针对问核会的关注事项进行了进一步说明及补充核查。问核情况形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并随内核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内核委员会会议。公司内核部门在确认问核会相关问题已落实完毕,相关合规程序已完成,并经内核负责人同意后,组织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 ①出席会议的内核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构成 世纪证券股权类项目内核委员会委员共计 29人,出席本项目内核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共计 7人,内核委员出席人数及构成符合世纪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管理办法》的要求。 ②内核委员会会议时间 本项目的内核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年 2月 9日。 ③内核委员会意见 经参会内核委员充分审议,项目组就内核委员所关注的问题进行逐一答复后,内核委员会对本项目无异议,表决结果为同意申报。 ④内核委员会表决结果 根据《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内核委员会股权业务小组议事规则》,项目内核会议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通过。 ⑤会后事项 本项目未涉及内核会后事项。 (二)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内核意见 根据内核委员投票表决结果,本保荐人认为豪鹏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发行条件。本保荐人内核委员会同意将豪鹏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本保荐人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人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已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2026年 1月 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决定将有关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2、2026年 1月 22日,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本次发行尚待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审核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决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 1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名(含 35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4、本次发行定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底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4、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包括 2022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 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规定,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包括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发行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26年 1月 4日)距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日(2022年 8月 31日)已经超过了十八个月,因此,发行人最近十八个月内不存在通过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 5、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综上所述,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电池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下游消费电子、分布式储能等应用领域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居民消费能力等具有较强的敏感性。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经济增速变化以及国内外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可能通过影响终端消费需求等方式传导至公司所处行业。 近年来,全球经济复苏基础仍不稳固,地缘政治冲突、通胀水平波动、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调整等因素交织叠加,外部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同时,国内宏观经济增速阶段性放缓,居民消费信心和部分行业投资需求仍有待进一步恢复。在上述背景下,若宏观经济持续低迷或出现明显下行,可能导致下游市场需求不及预期,产品价格承压,从而对公司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发行人所处的行业竞争较为激烈,产品和技术发展速度较快,公司面临持续的市场竞争压力。 消费类业务方面,公司主要面向消费电子品牌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该类客户对产品性能、安全性、稳定性、交付能力及供应链管理水平要求较高,若公司在产品质量控制、技术研发能力、产能保障、成本控制或交付稳定性等方面无法持续满足客户要求,或未能及时跟进终端产品更新换代节奏,公司与品牌客户的合作可能受到负面影响。 储能业务方面,以工商业储能为主的部分头部企业在规模效应、品牌影响力、资金实力及产业链整合能力等方面具有一定竞争优势,行业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的趋势较为明显。公司依托在消费类电池领域积累的技术和制造经验,差异化布局分布式储能细分市场,但随着更多电池制造企业布局上述细分领域,市场竞争主体持续增加,产品同质化程度可能上升,价格竞争加剧,利润空间存在被压缩的风险。 据此,如果公司在行业竞争中未能把握行业发展趋势,改进工艺、提升品质和管理效率,不断推出更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则公司存在业绩下滑的风险。 3、境外市场及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公司产品终端客户主要为国际知名品牌商,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246,201.79万元、274,326.24万元、261,366.02万元和 234,467.6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70.23%、60.41%、51.16%和 53.39%,外销收入占比较高。 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反复,美国针对中国部分出口产品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加征关税及贸易限制政策。若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或相关贸易限制政策持续加码,公司的美国客户可能因终端产品成本上升而削减订单规模、要求公司产品降价或者承担相应关税成本,从而可能导致公司对美出口销售收入下降,盈利水平受到不利影响。 公司储能业务主要客户及其终端销售市场涵盖印度、非洲、中东及东南亚等海外新兴市场。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局势、宏观经济环境、贸易政策、外汇管理制度、汇率波动及法律法规体系等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上述国家和地区发生政治或社会动荡、出台不利于进口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政策,或因国际贸易摩擦导致贸易环境趋紧,可能导致客户采购需求下降、订单延期或取消,进而对公司储能业务的海外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终端品牌客户的产品销往全球。若主要海外终端市场需求出现下滑,或未来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贸易摩擦、电池及相关产品进出口政策发生不利调整,且公司未能及时通过市场结构调整、区域布局优化及成本管控等措施有效应对,可能导致终端品牌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采购需求下降,进而对公司的营业收入、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4、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钴酸锂、碳酸锂、镍及相关电解液等,上述原材料在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占比较高,其价格波动可能影响公司生产成本和盈利能力。 报告期内,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大宗商品市场供需关系调整及地缘政治等多重因素影响,上游主要原材料价格呈现显著波动特征。若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继续发生大幅波动,可能加大公司原材料采购管理和成本控制难度,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原材料价格上涨向下游产品销售价格传导通常存在一定时间差,短期内可能导致公司成本上升从而进一步压缩利润空间,公司面临一定程度的价格传导滞后性风险。如果公司未能通过持续推进技术改进、工艺优化、规模化生产及精益化管理等方式有效降低单位制造成本,或未能通过合理调整产品定价机制将原材料价格波动向下游有效传导,则可能对公司的毛利率水平、盈利能力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5、人工智能终端市场渗透率不及预期及下游需求波动的风险 公司钢壳项目的实施效果一定程度上有赖于人工智能可穿戴设备等新兴终端市场的商业化落地进程。目前,人工智能硬件产业整体仍处于快速发展的早期阶段,消费者对人工智能赋能终端产品的接受程度、支付意愿以及相关生态应用和商业模式的成熟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若未来人工智能可穿戴设备等新兴终端产品的市场渗透率提升速度低于预期,可能导致终端品牌厂商对公司钢壳电池产品的采购需求增长不及预期,进而对公司相关项目的产能消化、投资回报水平、经营业绩及持续增长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若人工智能硬件产品技术路线发生变化,或市场主流产品形态调整,导致钢壳叠片电池在部分应用场景中的适配性和竞争力下降,而公司未能及时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亦可能对公司钢壳项目的实施效果及未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 、外销收入占比较高及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占比较高且外销产品主要以美元计价及结算,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 246,201.79万元、274,326.24万元、261,366.02万元和 234,467.6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70.23%、60.41%、51.16%和 53.39%。外币结算比例较高,使公司经营业绩对人民币兑美元等主要结算货币汇率波动较为敏感。 尽管公司通过购买远期外汇合同等金融衍生工具对部分外汇风险敞口进行主动管理,但相关套期保值措施在期限、规模和成本等方面均存在一定限制,难以对全部外汇敞口进行完全覆盖,亦无法完全消除汇率波动带来的不确定性。若未来人民币兑美元等主要外币汇率出现大幅波动,可能导致公司汇兑损益波动加大,进而对公司的营业收入、毛利率水平及整体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汇率波动还可能通过影响境外客户采购成本和产品价格竞争力,间接影响公司产品在国际市场的销售规模及市场份额,进一步加大公司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2、出口退税政策调整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 246,201.79万元、274,326.24万元、261,366.02万元和 234,467.6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70.23%、60.41%、51.16%和53.39%,出口业务是公司收入和利润的重要来源。 根据 2026年 1月 8日财政部及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自 2026年 4月 1日起至 2026年 12月 31日,公司主营的电池产品出口退税率将由 9%下调至 6%;自2027年 1月 1日起,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将完全取消。出口退税率的下调及最终取消,将直接增加公司出口业务的综合成本,进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若公司无法通过合理调整出口产品销售价格将相关政策变化带来的成本压力有效向下游客户传导,或未能通过持续推进技术改进、工艺优化、规模化生产及供应链管理优化等方式充分消化成本上升影响,可能导致公司出口产品毛利率水平下降。此外,若公司为应对出口退税取消而大幅提高出口报价,亦可能削弱公司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价格竞争力,进而面临订单减少、客户流失或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3、技术迭代及研发成果转化的风险 公司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为匹配行业发展对电池的高能量密度、快充速度、散热性能及异形结构设计等提出的更高要求,公司保持了较高水平的研发投入,持续推进新材料应用、新结构设计及新工艺开发。 如果未来行业发生重大技术突破或技术路线发生快速更迭,而公司未能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及技术演进方向,或研发项目推进不及预期,研发成果未能有效实现产业化,或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研发储备出现失败、进展缓慢或技术水平落后于主要竞争对手,可能导致公司产品性能、成本控制能力及市场响应速度下降,进而使产品销量增长不及预期。 此外,若公司持续增加研发投入,但相关投入未能及时转化为具备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或工艺改进,可能导致研发费用率上升而经营效益改善有限,从而对公司毛利率水平、盈利能力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人才流失的风险 公司产品研发涉及材料学、物理学、化学、计算机科学及结构工程等多个学科领域,属于多学科交叉融合行业,对高水平研发人才和核心技术团队依赖程度展的重要基础。 公司已建立一支专业能力突出、行业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并通过签署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研发人才激励等多项措施,积极稳定核心研发队伍,防范技术泄密风险。然而,受行业竞争加剧、人才市场供需变化、薪酬水平差异及职业发展预期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仍可能面临核心技术人员流失或关键研发岗位人员变动的风险。 此外,尽管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技术资料管理、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及内部控制机制,但仍无法完全排除因管理疏漏、外部不正当竞争或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技术秘密泄露的可能性。若发生核心技术人员流失或技术秘密泄露情形,可能削弱公司研发创新能力,影响新产品开发进度及现有产品技术优势,进而对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经营业绩及持续发展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5、存货跌价的风险 为保证生产和交付的连续性,公司通常需保持一定的原材料及产成品库存。 报告期内,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大宗商品市场供需关系调整、国际贸易政策变化、汇率波动及地缘政治冲突等多重因素影响,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增加了公司存货管理和成本控制的难度。 一方面,若未来原材料市场行情发生逆转,价格出现非理性或持续性大幅下跌,可能导致公司存货中原材料的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或因原材料价格下降传导至下游产品价格下调,压缩库存产成品的利润空间,甚至出现亏损情形,公司存货将面临计提跌价准备的风险,从而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若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单边上涨或出现剧烈震荡,而公司产品销售价格调整存在滞后,或高附加值产品研发及市场推广进度不及预期,可能导致公司存货成本上升而售价调整不充分,亦将增加存货发生跌价或减值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若公司对市场需求变化判断不充分,导致备货规模与实际订单匹配度不足,亦可能造成存货周转率下降、资金占用增加及减值风险上升,从而对公司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率产生不利影响。 (三)募集资金运用风险 1、募投项目实现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公司在充分综合考虑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导向、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格局及公司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经审慎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后确定,预计项目建成投产后能够为公司带来较为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然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建设实施到达产并实现稳定收益尚需一定周期,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经济波动、行业景气度变化、市场需求不及预期、竞争格局加剧、原材料价格波动、技术路线调整、项目建设进度滞后及公司内部管理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导致项目实际建设进度、产能释放节奏及最终经济效益存在不确定性。若上述不利因素发生,可能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经营效益低于可行性研究测算水平,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盈利能力及持续发展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未能及时消化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对公司发展战略的推进、经营规模的扩大及盈利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公司在项目前期已对相关产品的市场前景、行业发展趋势及自身竞争优势进行了充分论证,但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行业景气度波动、市场竞争格局加剧、下游需求不及预期、原材料价格波动、销售价格调整幅度受限及竞争对手经营策略变化等多重因素影响,项目达产后,相关产品的市场需求、生产成本及销售价格等关键经营变量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若上述不确定因素与公司前期测算和预期存在较大偏差,可能导致募投项目新增产能释放节奏放缓、产品销售不畅或售价及毛利率水平低于预期,进而影响本次募投项目的产能消化进度和投资收益实现情况,并对公司的经营业绩、盈利能力及持续发展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3、下游客户认证的风险 公司聚焦服务世界五百强企业及细分行业头部品牌客户,客户结构中知名品牌客户占比较高。消费电子品牌客户通常建立了较为严格的供应商准入与管理机营等方面均设置了较高标准,其供应商导入流程通常包括资质审核、样品测试、产品认证、小批量试产及量产导入等多个环节,整体周期较长,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尽管公司在消费类电池领域已积累了一定的技术实力和客户基础,但若未来公司在新客户拓展或现有客户新项目导入过程中,未能及时通过下游品牌客户的供应商资质认证及产品验证,或认证周期延长、导入进度不及预期,可能导致公司新增产能释放节奏放缓、订单获取不及预期,进而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产能消化、效益实现及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折旧对业绩影响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相应扩大,相关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将按会计准则计提折旧,短期内将新增一定规模的折旧费用,对公司当期成本费用结构及盈利水平产生一定影响。 若未来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环境或市场竞争格局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募投项目在建设进度、产能释放、成本控制及运营管理等方面不及预期,导致项目投产后实际经营效益未能达到可行性研究测算水平,则新增折旧费用可能进一步加重公司成本负担,进而对公司的营业利润、净利润及整体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本次发行相关风险 1、发行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上述审核及注册能否获得通过、最终取得时间以及取得注册后能否顺利完成发行,均存在不确定性。此外,本次发行结果还将受到资本市场整体环境、证券市场波动、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及资金面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存在未能按计划完成发行、未能足额募集资金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若本次发行未能顺利实施或募集资金规模低于预期,将可能对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经营发展规划及战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2、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建设实施到达产并实现稳定收益尚需一定周期,短期内难以为公司带来与新增股本及净资产相匹配的利润贡献。因此,本次发行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对公司原有股东的持股比例、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产生摊薄影响,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尽管公司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并制定了相应的项目实施计划,但若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不及预期、产能释放缓慢或经营效益未达预期,摊薄效应可能进一步加大,从而对原有股东的投资回报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3、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价格受公司经营业绩、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内在因素影响,同时亦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国家产业政策及金融政策调整、资本市场整体运行状况、市场供求关系、投资者情绪及预期等多种外部因素的综合影响,存在较大的波动性。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可能出现较大幅度波动,进而对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产生不确定影响。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时,应充分关注上述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的各类因素,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判断并合理决策,充分认识并自行承担股票投资所固有的市场风险。 四、对发行人的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公司是一家具备自主研发能力和国际市场综合竞争力的企业,为世界五百强及细分领域头部品牌商提供一站式新能源解决方案。公司以消费类电池业务为基础,依托自主创新的前瞻性电池技术平台、先进研发能力与全球化的集约式产能布局,向全栈式智能化储能产品和 AI+端侧硬件新能源产品方向快速拓展。 得益于国内外市场刚需、政策红利、技术进步与成本控制等多方面因素驱动,新型储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在全球能源转型加速、电力供需时空错配加剧的背景下,叠加电网基础设施老化、地缘冲突频发及极端天气事件增多等因素,居民对用电安全性与自主性的需求上升,推动户用储能市场增长。根据 BNEF数据,2024预计到 2030年,全球户储累计装机将攀升至 213GWh,当年新增装机达 37GWh,2024年至 2030年期间,新增装机量的复合年均增长率(CAGR)将超过 14%。 消费类电池行业正步入由技术革新与应用场景多元化共同驱动的新一轮增长周期。在传统消费电子市场存量需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量空间的双重赋能下,锂电技术迭代与终端场景创新将持续共振,催生更广阔的增长机遇。当前,消费类锂电池在笔记本电脑、智能手机等主流应用领域已形成成熟的产业体系,产品迭代进入平台期。而人工智能、低功耗物联网、AR/VR与空间计算、低空经济等前沿技术的商业化突破,正加速推动 AI端侧硬件、机器人、无人机等新兴终端市场的规模化落地,为行业开辟出第二增长曲线。据 IDC预测,2025年全球端侧 AI设备出货量将突破 12亿台。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储能电池建设项目和钢壳叠片锂电池建设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助于解决现有产能瓶颈,提升产品交付能力并充分满足客户需求,落实核心战略,推动公司产品矩阵不断完善,把握市场增长新机遇,进一步增强公司竞争力,巩固行业领先地位,提高持续盈利能力,促进公司业务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五、本次发行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人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 (一)本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服务对象)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聘请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承销商),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此之外,发行人还聘请了 K.T. LO & CO. SOLICITORS、Bayfront Law LLC、Buren N.V.和佳明法律有限公司提供境外法律服务,聘请了深圳市谦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 发行人已与上述中介机构签订了有偿聘请协议,上述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本次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业务中本保荐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除聘请保荐人(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评级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六、推荐结论 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人,世纪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进行认真的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基础上,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本保荐人认为:豪鹏科技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次发行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决策程序,同意推荐豪鹏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兹授权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夏曾萌、赵宇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规定,具体负责我公司担任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项目的各项保荐工作。同时指定孔若曦作为项目协办人,协助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做好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项目的各项保荐工作。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4号),本保荐人就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及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夏曾萌,最近 3年内不存在被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截至本授权书签署之日,无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在审项目;最近 3年内,夏曾萌先生曾担任过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赵宇,最近 3年内不存在被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截至本授权书签署之日,无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在审项目;最近 3年内,赵宇先生曾担任过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为: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 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夏曾萌先生、赵宇先生能够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 5年内具备 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夏曾萌、赵宇担任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上述事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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