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000681):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以下简称“子(分)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及子(分)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本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下同)及《公司章程》、《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一)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公司发布的投资管理规定,依据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二)各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一)公司及子(分)公司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二)公司及子(分)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五)公司投资后,应对被投资单位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核算。 第七条子(分)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三章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一条公司总裁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投后管理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三条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具体运作程序参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投资管理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并报投资部负责人初审。 第十五条初审通过后,新项目储备小组对其提出的适时投资项目,应组织公司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七条子(分)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按照第八条所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转让和收回 第十八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九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可对新建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能够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经济管理、法律、专业技术、财务等知识; (三)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推荐职务的工作; (五)符合《公司法》中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六)国家对特定行业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公司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忠实地执行公司董事会、总裁办公会及所在公司的各项决议,以公司价值最大化为行为准则,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二)按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依据公司决定,在所在公司董事会上表达公司对相关会议议案的意见并进行表决或投票,不得发表与公司有关决定不同的意见; (三)认真阅读所在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所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及重大经营事项,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报告; (四)《公司法》、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监事的其他各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原则上公司应派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经营管理控股公司,确保落实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 第二十八条向对外投资组建控股及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总经理,应征求公司总裁办公会或董事会意见。 第二十九条派出人员每年应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三十条公司可对派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七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一条子(分)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新建子(分)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本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子(分)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具体运作参照《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八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子(分)公司应执行本公司《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重大信息及时向公司报告,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第三十五条子(分)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本公司董事会:(一)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大额银行退票; (五)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遭受重大损失; (七)重大行政处罚; (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子(分)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并将相应的通讯联络方式向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子(分)公司。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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