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吉瑞(688272):公司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6年02月27日 20:06:35 中财网
原标题:富吉瑞: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272 证券简称:富吉瑞 公告编号:2026-006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吉瑞”)股东宁波瑞吉富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吉富”)、宁波瑞吉富持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吉富持壹”)、宁波瑞吉富持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吉富持贰”)于2026年2月27日与北京丰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丰汇精选十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丰汇投资”或“受让方1”)签订了《股票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一”),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合计向丰汇投资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5,473,1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015%,转让价格为24.41元/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丰汇投资直接持有公司5,473,16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2015%。

? 公司股东季云松、胡岚、周成、李宜斌、詹道教、赵寅于2026年2月27日与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胜恒新质新动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胜恒投资”或“受让方2”)签订了《股票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二”),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合计向胜恒投资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3,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00%,转让价格为24.41元/股。本次权益变动后,胜恒投资直接持有公司3,8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00%。

? 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受让方丰汇投资、胜恒投资承诺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

? 本次交易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1.本次协议转让情况

转让方1名称宁波瑞吉富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受让方1名称丰汇投资
转让股份数量(股)2,165,000
转让股份比例(%)2.8487
转让价格(元/股)24.41
协议转让对价52,847,650.00元
价款支付方式□全额一次付清 √分期付款,具体为:_详见本公告“三、股票转让 协议的主要内容”_ □其他: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自筹资金 □涉及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借款,借款期限: _____________,偿还安排:_____________
转让方1和受让方1之间 的关系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转让方1名称宁波瑞吉富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是否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存在其他关系:不涉及
  

转让方2名称宁波瑞吉富持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1名称丰汇投资
转让股份数量(股)1,602,390
转让股份比例(%)2.1084
转让价格(元/股)24.41
协议转让对价39,114,339.90元
价款支付方式□全额一次付清 √分期付款,具体为:_详见本公告“三、股票转让 协议的主要内容”_ □其他: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自筹资金 □涉及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借款,借款期限: _____________,偿还安排:_____________
转让方2和受让方1之间 的关系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是否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存在其他关系:不涉及
  
转让方3名称宁波瑞吉富持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1名称丰汇投资
转让股份数量(股)1,705,770
转让股份比例(%)2.2444
转让价格(元/股)24.41
协议转让对价41,637,845.70元
价款支付方式□全额一次付清 √分期付款,具体为:_详见本公告“三、股票转让 协议的主要内容”_ □其他: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自筹资金 □涉及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借款,借款期限: _____________,偿还安排:_____________
转让方3和受让方1之间 的关系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是否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存在其他关系:不涉及
  

转让方4名称季云松
受让方2名称胜恒投资
转让股份数量(股)600,000
转让股份比例(%)0.7895
转让价格(元/股)24.41
协议转让对价14,646,000.00元
价款支付方式□全额一次付清
转让方4名称季云松
 √分期付款,具体为:_详见本公告“三、股票转让 协议的主要内容”_ □其他: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自筹资金 □涉及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借款,借款期限: _____________,偿还安排:_____________
转让方4和受让方2之间 的关系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是否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存在其他关系:不涉及
  

转让方5名称胡岚
受让方2名称胜恒投资
转让股份数量(股)650,000
转让股份比例(%)0.8553
转让价格(元/股)24.41
协议转让对价15,866,500.00元
价款支付方式□全额一次付清 √分期付款,具体为:_详见本公告“三、股票转让 协议的主要内容”_ □其他: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自筹资金 □涉及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借款,借款期限: _____________,偿还安排:_____________
转让方5名称胡岚
转让方5和受让方2之间 的关系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是否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存在其他关系:不涉及
  

转让方6名称周成
受让方2名称胜恒投资
转让股份数量(股)750,000
转让股份比例(%)0.9868
转让价格(元/股)24.41
协议转让对价18,307,500.00元
价款支付方式□全额一次付清 √分期付款,具体为:_详见本公告“三、股票转让 协议的主要内容”_ □其他: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自筹资金 □涉及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借款,借款期限: _____________,偿还安排:_____________
转让方6和受让方2之间 的关系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是否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存在其他关系:不涉及
  
转让方7名称李宜斌
受让方2名称胜恒投资
转让股份数量(股)700,000
转让股份比例(%)0.9211
转让价格(元/股)24.41
协议转让对价17,087,000.00元
价款支付方式□全额一次付清 √分期付款,具体为:_详见本公告“三、股票转让 协议的主要内容”_ □其他: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自筹资金 □涉及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借款,借款期限: _____________,偿还安排:_____________
转让方7和受让方2之间 的关系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是否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存在其他关系:不涉及
  

转让方8名称詹道教
受让方2名称胜恒投资
转让股份数量(股)700,000
转让股份比例(%)0.9211
转让价格(元/股)24.41
协议转让对价17,087,000.00元
转让方8名称詹道教
价款支付方式□全额一次付清 √分期付款,具体为:_详见本公告“三、股票转让 协议的主要内容”_ □其他: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自筹资金 □涉及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借款,借款期限: _____________,偿还安排:_____________
转让方8和受让方2之间 的关系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是否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存在其他关系:不涉及
  

转让方9名称赵寅
受让方2名称胜恒投资
转让股份数量(股)400,000
转让股份比例(%)0.5263
转让价格(元/股)24.41
协议转让对价9,764,000.00元
价款支付方式□全额一次付清 √分期付款,具体为:_详见本公告“三、股票转让 协议的主要内容”_ □其他: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自筹资金 □涉及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借款,借款期限:
转让方9名称赵寅
 _____________,偿还安排:_____________
转让方9和受让方2之间 的关系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是否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存在其他关系:不涉及
  
2、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转让前 本次变动 本次转让后 
 转让前持股 数量(股)转让前 持股比 例(%)转让股份数 量(股)转让股 份比例 (%)转让后持股 数量(股)转让后持 股比例 (%)
瑞吉富14,672,27219.30562,165,0002.848712,507,27216.4569
瑞吉富持壹1,602,3902.10841,602,3902.108400.0000
瑞吉富持贰1,840,1642.42131,705,7702.2444134,3940.1768
季云松3,162,9284.1617600,0000.78952,562,9283.3723
胡岚3,021,4033.9755650,0000.85532,371,4033.1203
周成2,985,1993.9279750,0000.98682,235,1992.9411
李宜斌2,906,2083.8240700,0000.92112,206,2082.9029
詹道教2,386,1843.1397700,0000.92111,686,1842.2187
赵寅2,349,9803.0921400,0000.52631,949,9802.5658
小计34,926,72845.95629,273,16012.201525,653,56833.7547
黄富元4,525,2305.954300.00004,525,2305.9543
陈德智2,682,4003.529500.00002,682,4003.5295
杨宏双2,030,7252.672000.00002,030,7252.6720
陈德光1,978,0642.602700.00001,978,0642.6027
熊文莉1,323,0981.740900.00001,323,0981.7409
唐紫寒905,1041.190900.0000905,1041.1909
小计13,444,62117.690300.000013,444,62117.6903
本次转让方 及其一致行 动人合计48,371,34963.64659,273,16012.201539,098,18951.4450
丰汇投资00.00005,473,1607.20155,473,1607.2015
胜恒投资00.00003,800,0005.00003,800,0005.0000
瑞吉富、瑞吉富持壹、瑞吉富持贰、季云松、胡岚、周成、李宜斌、詹道教、赵寅、陈德智、杨宏双、陈德光、熊文莉、唐紫寒均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为黄富元的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富元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直接持有公司39,098,18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1.4450%。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系转让方瑞吉富、瑞吉富持壹、瑞吉富持贰、季云松、胡岚、周成、李宜斌、詹道教、赵寅基于自身资金规划需要而作出的安排,同时受让方认可公司的发展规划、未来前景及长期投资价值,本次权益变动也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股东结构。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1名称宁波瑞吉富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转让方性质控股股东/实控人 □是√否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是□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 √是 □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持股股东 □是 √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91110105MA0097GL9J □不适用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 合伙人黄富元
成立日期2016/11/02
注册资本/出资额352.175万人民币
实缴资本0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8号2号楼371室
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8号2号楼371室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黄富元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转让方2名称宁波瑞吉富持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性质控股股东/实控人 □是√否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是□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 □是 √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持股股东 □是 √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91330201MA2H728U6Q □不适用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 合伙人黄富元
成立日期2020/07/21
注册资本/出资额2,128.25万人民币
实缴资本2,128.25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8号2号楼335室
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8号2号楼335室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黄富元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转让方3名称宁波瑞吉富持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性质控股股东/实控人 □是√否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是□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 □是 √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持股股东 □是 √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91330201MA2H728W2D □不适用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 合伙人黄富元
成立日期2020/07/21
注册资本/出资额2,444.04万人民币
实缴资本2,444.04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8号1号楼170室
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8号1号楼170室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黄富元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转让方4姓名季云松
转让方性质控股股东/实控人 □是√否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是□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 □是 √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持股股东 □是 √否
性别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转让方5姓名胡岚
转让方性质控股股东/实控人 □是√否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是□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 □是 √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持股股东 □是 √否
性别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转让方6姓名周成
转让方性质控股股东/实控人 □是√否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是□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 □是 √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持股股东 □是 √否
性别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转让方7姓名李宜斌
转让方性质控股股东/实控人 □是√否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是□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 □是 √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持股股东 □是 √否
性别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转让方8姓名詹道教
转让方性质控股股东/实控人 □是√否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是□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 □是 √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持股股东 □是 √否
性别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北京市顺义区******

转让方9姓名赵寅
转让方性质控股股东/实控人 □是√否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是□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 □是 √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 其他持股股东 □是 √否
性别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受让方1基本情况:

受让方1名称北京丰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丰汇精选 十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是 √否
受让方性质私募基金 √是 □否 其他组织或机构□是 □否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JF7J2F □不适用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莫磊
成立日期201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出资额2,000万元
实缴资本2,000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 镇大厦E座325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方永中持股90%,方海云持股10%;实际控制人 为方永中
主营业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
 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 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 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 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 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 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受让方1最近一年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截止2025年12月31日(数据未经审计),丰汇投资累计发行管理了9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累计管理规模约16.11亿元。

截止2025年12月31日(数据未经审计),丰汇投资持有资产总额约4.32亿元,负债总额约0.10亿元,资产净额约4.22亿元。

丰汇投资所代表基金的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丰汇精选十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名称北京丰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编码SBHP43
备案时间2025年11月26日
存续期限2025年11月13日至2030年11月12日
其他
2、受让方2基本情况:

受让方1名称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胜恒新 质新动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是 √否
受让方性质私募基金 √是 □否 其他组织或机构□是 □否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362KJR5T □不适用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程远
成立日期2017年6月26日
注册资本/出资额10,000万元
实缴资本10,000万元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私募基金创新园内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共青城新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股75.50%,共青城开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持股24.50%;实际控制人为汤运军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未经金融 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 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 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受让方2最近一年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截止2025年12月31日(数据未经审计),胜恒投资累计发行管理了21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累计管理规模约34.12亿元。

截止2025年12月31日(数据未经审计),胜恒投资持有资产总额约4.32亿元,负债总额约0.00亿元,资产净额约4.32亿元。

胜恒投资所代表基金的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胜恒新质新动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人名称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情况正在备案中
其他
三、股票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票转让协议一的主要条款
甲方(转让方):
甲方1:宁波瑞吉富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甲方2:宁波瑞吉富持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3:宁波瑞吉富持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北京丰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丰汇精选十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在本节“(一)股票转让协议一的主要条款”中,以上甲方1、甲方2、甲方3合称“甲方”,甲方、乙方单称“一方”,“甲方、乙方”合称“各方”。)1、标的股票转让及转让价格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不带有任何权利负担的标的公司股票5,473,160股(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股票约占富吉瑞已发行股票总数的7.20%);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票。

1.1自标的股票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票相关的全部权利一并转移至乙方,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富吉瑞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1.2各方确认,标的股票的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人民币24.41元/股,标的股票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133,599,835.60元(大写:壹亿叁仟叁佰伍拾玖万玖仟捌佰叁拾伍元陆角,以下简称“转让总价款”)。

1.3各方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由各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自行承担。

2、转让价款的支付及交易安排
2.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共同向其提交关于标的股票转让的确认申请。

2.2甲乙各方一致同意,标的股票转让价款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分三期支付。

(1)首期转让价款:上市公司披露本次股票转让提示性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5%,即人民币6,679,991.79元(大写:陆佰陆拾柒万玖仟玖佰玖拾壹元柒角玖分)作为履约保证金,其中:向甲方1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2,642,382.50元;向甲方2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1,955,717.00元;向甲方3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2,081,892.29元,前述履约保证金将在乙方支付第三期转让价款时转为转让价款;乙方违约时甲方予以没收。

(2)第二期转让价款:本次股票转让取得交易所出具的股票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35%,即人民币46,759,942.47元(大写:肆仟陆佰柒拾伍万玖仟玖佰肆拾贰元肆角柒分),其中:向甲方1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18,496,677.50元;向甲方2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13,690,018.97元;向甲方3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14,573,246.00元。

(3)转让价款尾款: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乙方指定证券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60%,即人民币80,159,901.34元(大写:捌仟零壹拾伍万玖仟玖佰零壹元叁角肆分)作为剩余转让价款,其中:向甲方1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31,708,590.00元;向甲方2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23,468,603.93元;向甲方3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24,982,707.41元。

2.3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于乙方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标的股票登记变更手续,即: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标的股票变更登记至乙方指定证券账户的相关手续。

2.4本协议各方应共同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的同步办理手续:
(1)由各方负责提供所有办理标的股票转让过户手续时须交付的文件并办理标的股票转让过户的手续;
(2)按规定各自支付完毕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3)在办理完毕上述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票的法定证明文件。

2.5过渡期内,甲方应在其所持富吉瑞股票(包括标的股票)权限范围内,确保富吉瑞合法运作,甲方不得采取或导致任何损害富吉瑞利益以及可能对标的股票价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措施或行为,且保证标的股票不会被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限制权、优先权、第三方权利或权益,任何其他担保或担保权益,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优先安排等),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甲方于收到解除协议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含履行保证金),并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6过渡期内,如富吉瑞进行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行为,则标的股票因前述股利分配产生的孳息应当随同标的股票一并进行转让,由乙方享有。

2.7过渡期间内,如富吉瑞发生停业、歇业、破产、解散、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等情形,则本协议自行终止,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
3.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包括陈述和保证),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包括陈述和保证)或者出现其他违约情形的,对方有权同时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包括陈述和保证);
(2)如根据本协议约定发生甲方应返还转让价款的情形,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时返还转让价款,逾期未返还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转让价款返还至乙方之日,每日迟延违约金为迟延支付金额×0.01%;(3)如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计算直至支付之日,每日迟延违约金为迟延支付金额×0.01%;(4)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标的股票未能转让、过户给乙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标的股票上涨收益损失,该损失计算方式:本协议签署之日届满12个月后的第一个月标的股票的交易均价*标的股票数量-转让总价款+已付转让款占用利息(按年化12%×违约期限)。

3.3本协议生效后,若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产生的全部直接、间接损失和相关债务追索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保险费等)。

3.4本条约定的关于甲方的违约责任,由违约的转让方独立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全体转让方共同违约的,按其各自转让的股权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4、协议变更、权利义务转让、解除或终止
4.1乙方迟延支付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对本协议的解除承担违约责任。

4.2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应经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4.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4.4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可被解除或终止:
(1)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2)标的股票因交易方案不能最终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交易的证明;(3)标的股票因交易方案合规问题不能最终完成过户;
(4)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违反本协议并经对方要求后在5日内仍然未予以纠正,另一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的其他约定解除或终止。

(6)本协议生效后120日内,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标的股票转让未能取得交易所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于该等情形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含履行保证金)及孳息,孳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5、乙方保证本次受让的股票,在登记过户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减持规则。

(二)股票转让协议二的主要条款
甲方(转让方):
甲方1:季云松
甲方2:胡岚
甲方3:周成
甲方4:李宜斌
甲方5:詹道教
甲方6:赵寅
乙方(受让方):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胜恒新质新动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在本节“(二)股票转让协议二的主要条款”中,以上甲方1、甲方2、甲方3、甲方4、甲方5、甲方6合称“甲方”,甲方、乙方单称“一方”,“甲方、乙方”合称“各方”。)
1、标的股票转让及转让价格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不带有任何权利负担的标的公司股票3,800,000股(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股票占富吉瑞已发行股票总数的5.00%)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票。

1.1自标的股票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票相关的全部权利一并转移至乙方,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富吉瑞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1.2各方确认,标的股票的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人民币24.41元/股,标的股票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92,758,000.00元(大写:玖仟贰佰柒拾伍万捌仟元,以下简称“转让总价款”)。

1.3各方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由各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自行承担。

2、转让价款的支付及交易安排
2.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共同向其提交关于标的股票转让的确认申请。

2.2甲乙各方一致同意,标的股票转让价款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分三期支付。

(1)首期转让价款:上市公司披露本次股票转让提示性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5%,即人民币4,637,900.00元(大写:肆佰陆拾叁万柒仟玖佰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其中:向甲方1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732,300.00元;向甲方2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793,325.00元;向甲方3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915,375.00元;向甲方4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854,350.00元;向甲方5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854,350.00元;向甲方6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488,200.00元,前述履约保证金将在乙方支付第三期转让价款时转为转让价款;乙方违约时甲方予以没收。

(2)第二期转让价款:本次股票转让取得交易所出具的股票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35%,即人民币32,465,300.00元(大写:叁仟贰佰肆拾陆万伍仟叁佰元),其中:向甲方1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5,126,100.00元;向甲方2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
5,553,275.00元;向甲方3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6,407,625.00元;向甲方4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5,980,450.00元;向甲方5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
5,980,450.00元;向甲方6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3,417,400.00元。

(3)转让价款尾款: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乙方指定证券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60%,即人民币55,654,800.00元(大写:伍仟伍佰陆拾伍万肆仟捌佰元)作为剩余转让价款,其中:向甲方1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8,787,600.00元;向甲方2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9,519,900.00元;向甲方3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10,984,500.00元;向甲方4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10,252,200.00元;向甲方5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10,252,200.00元;向甲方6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5,858,400.00元。

特别地,各方同意:若胜恒新质新动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完成前,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经代胜恒新质新动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甲方支付前述款项的(以下简称“代付款项”),则在胜恒新质新动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备案并向甲方支付与前述代付款项等额的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将代付款项(不包含产生的孳息)退还至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因此发生转账手续费的,由乙方承担。

2.3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于乙方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标的股票登记变更手续,即: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标的股票变更登记至乙方指定证券账户的相关手续。

2.4本协议各方应共同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的同步办理手续:
(1)由各方负责提供所有办理标的股票转让过户手续时须交付的文件并办理标的股票转让过户的手续;
(2)按规定各自支付完毕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3)在办理完毕上述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票的法定证明文件。

2.5过渡期内,甲方应在其所持富吉瑞股票(包括标的股票)权限范围内,确保富吉瑞合法运作,甲方不得采取或导致任何损害富吉瑞利益以及可能对标的股票价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措施或行为,且保证标的股票不会被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限制权、优先权、第三方权利或权益,任何其他担保或担保权益,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优先安排等),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甲方于收到解除协议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含履行保证金),并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过渡期内,如富吉瑞进行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行为,则标的股票因前述股利分配产生的孳息应当随同标的股票一并进行转让,由乙方享有。

2.6过渡期间内,如富吉瑞发生停业、歇业、破产、解散、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等情形,则本协议自行终止,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
3.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包括陈述和保证),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包括陈述和保证)或者出现其他违约情形的,对方有权同时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包括陈述和保证);
(2)如根据本协议约定发生甲方应返还转让价款的情形,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时返还转让价款,逾期未返还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转让价款返还至乙方之日,每日迟延违约金为迟延支付金额×0.01%;(3)如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计算直至支付之日,每日迟延违约金为迟延支付金额×0.01%;(4)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标的股票未能转让、过户给乙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标的股票上涨收益损失,该损失计算方式:本协议签署之日届满12个月后的第一个月标的股票的交易均价*标的股票数量-转让总价款+已付转让款占用利息(按年化12%×违约期限)。

3.3本协议生效后,若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产生的全部直接、间接损失和相关债务追索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保险费等)。

3.4本条约定的关于甲方的违约责任,由违约的转让方独立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全体转让方共同违约的,按其各自转让的股权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4、协议变更、权利义务转让、解除或终止
4.1乙方迟延支付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对本协议的解除承担违约责任。

4.2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应经协同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4.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4.4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可被解除或终止:
(1)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2)标的股票因交易方案不能最终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交易的证明;(3)标的股票因交易方案合规问题不能最终完成过户;
(4)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违反本协议并经对方要求后在5日内仍然未予以纠正,另一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的其他约定解除或终止。

(6)本协议生效后120日内,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标的股票转让未能取得交易所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于该等情形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含履行保证金)及孳息,孳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5、乙方保证本次受让的股票,在登记过户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减持规则。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一)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协议转让受让方的锁定期承诺:受让方丰汇投资、胜恒投资承诺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

(三)转让方和受让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等相关规定。

(四)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就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披露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公司将根据上述股东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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