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睿雷达(688522):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证券代码:688522 证券简称:纳睿雷达 公告编号:2026-007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天津希格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天津希格玛”)的100%股权,并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一、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 鉴于交易各方同意将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调整为2025年6月30日,资产评估机构联合中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中和评估”)以2025年6月30日为加期评估基准日对天津希格玛进行了加期评估,并出具加期评估报告。经评估,天津希格玛全部股东权益在2025年6月30日的评估值为32,608.00万元。经各方友好协商确认,基于本次加期评估结果调整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并调整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为32,600.00万元。 2026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的议案。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重大调整的标准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 此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中对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1、关于交易对象 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 (2)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百分之二十的。 2、关于标的资产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关于募集配套资金 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可以提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减少了标的资产交易作价。前述方案调整未新增交易对方,未对标的资产范围进行变更,未新增配套募集资金,涉及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调整未达到20%。因此,本次方案调整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规定的重大调整。 三、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6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确认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上述议案已经公司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特此公告。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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