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信安全(688225):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6]第 20138-7-O-1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 C1座 9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海口 ? 武汉 ? 香港 ? 新加坡 ? 纽约 ? 硅谷 www.hankunlaw.com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6]第 20138-7-O-1号 致: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信安全”)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 2026年 2月 3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已于 2026年 2月 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026年 2月 6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亚信信远(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议案的函》,提议就 2026年 2月 27日召开的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议案即《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暨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2026年 2月 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 2026年 2月 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议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2月 27日 14:00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 10号院 11号楼 12层-1201&1202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何政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2月 27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2月 27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补充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8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40,800,2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996%。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 本次股东会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议案: 1. 《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 《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暨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补充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结果如下: 1. 《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40,580,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086%;反对股数 217,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905%;弃权股数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9%。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19,470,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8828%;反对股数 217,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071%;弃权股数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0102%。 回避情况:无。 2. 《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40,580,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086%;反对股数 97,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06%;弃权股数 122,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08%。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19,470,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8828%;反对股数 97,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4973%;弃权股数 122,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6199%。 回避情况:无。 3.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40,700,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85%;反对股数 97,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06%;弃权股数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9%。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19,590,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4925%;反对股数 97,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4973%;弃权股数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0102%。 回避情况:无。 4. 《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暨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40,566,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99.9030%;反对股数 230,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59%;弃权股数 2,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1%。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19,457,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8148%;反对股数 230,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731%;弃权股数 2,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0121%。 回避情况:无。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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