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洋能源(60122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赵振兴律师、王辰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6年2月9日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等事项。其中,《会议通知》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截止股权登记日即2026年2月1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27日在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837,161,7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4%。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相关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801名(注:包括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代表股份52,196,7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合计804名,合计代表股份889,358,5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1%。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注销已回购股份的议案》 同意888,623,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456,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278,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2.《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876,924,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反对11,688,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弃权745,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 3.《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885,569,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反对2,407,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弃权1,38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重大利益事项的议案1即《关于注销已回购股份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上述审议事项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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