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绿生物(30097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电子版和副本,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所提供的材料电子版、副本、复印件等及相关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材料电子版、副本、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了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 2026年2月1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补充通知》载明,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收到控股股东余养朝先生提交的《关于增加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同意将原提交至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部分议案进行修改。根据前述《补充通知》,除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变化外,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不变。上述《股东会通知》《补充通知》已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等基本情况以及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27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绿都大道8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6年2月27日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为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751,6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974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87,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628%。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予以认证,故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12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471,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313%。 4.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2026年2月11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余养朝先生提交的《关于增加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余养朝先生提请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至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2026年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根据《补充通知》,控股股东余养朝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9.91%的股份。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其向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补充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0,129,02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1%;反对10,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461,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9%;反对10,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0,076,62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5%;反对62,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409,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25%%;反对62,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0,129,02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1%;反对10,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461,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9%;反对10,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进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会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字。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阳阳 负责人: 沈国权 田崇泰 二O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 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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