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电子(300666):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300666 2026-017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于2026年2月6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并于2026年2月12日以公告的形式增加临时提案。公司于2026年2月12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2月27日(星期五)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钱红兵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63人,代表股份111,636,4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3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81,679,010股,占公司有表决30.9038% 652 29,957,412 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346%。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60人,代表股份46,454,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7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6,497,0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6.2418% 652 29,957,412 数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346%。 8、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人共同收购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姚力军先生、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施雨虹女士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6,443,287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0%;反对2,2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0.0183% 权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443,287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中小99.9770% 2,200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姚力军先生、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拜耳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辉阳先生、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智兴博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9,968,812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0% 9,500 0.0317% ;反对 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968,812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0%;反对9,5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中小股0.0317% 12,700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3.0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11,616,122 表决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8%;反对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434,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99.9563% 9,200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0.0198% 11,100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02《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108,482,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52% 3,142,082 2.8146%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301,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117%;反对3,142,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6.7638% 11,400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03《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08,483,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58% 3,142,082 2.8146%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301,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130%;反对3,142,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6.7638% 10,800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3.04《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111,612,122 表决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2%;反对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430,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99.9477% 10,700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3.05《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108,490,340 表决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818%;反对3,135,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83%;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308,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93.2276% 3,135,082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87%;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王卫东律师和沈文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临时提案以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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