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智控(300943):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943 证券简称:春晖智控 公告编号:2026-015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2月27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路288号公司行政楼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广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9人,代表股份100,885,7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97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89,903,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09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141人,代表股份10,982,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8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44人,代表股份11,905,0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92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41人,代表股份10,982,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84%。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866,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5%;反对6,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弃权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885,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9%;反对6,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5%;弃权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5%。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864,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7%;反对8,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弃权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883,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8%;反对8,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7%;弃权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5%。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841,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1%;反对27,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860,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83%;反对27,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2%;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5%。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的刘秀华律师、李迎亚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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