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港股份(601326):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6BJ000346号 致: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6年1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议案等具体事项,公司将另行发出股东会通知。 2、2026年1月30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了《秦皇岛港股份有限2026 1 31 公司临时股东会通告》; 年 月 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刊登了《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和《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通告》合称“《股东会通知》”)《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以公告方式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及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27日上午10点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滨路35号本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公司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聂玉中先生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会议,董事一致推举高峰执行董事主持会议。 5、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即2026年2月27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告内容相一致,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关于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A股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现场核查,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以及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证登”)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H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468,978,85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79.982984%。 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2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004,744,85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71.674415%;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64,234,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8.308569%。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董事候选人张志辉、丁晓平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证登协助公司予以确定,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及H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香港中证登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1、关于选举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负责人与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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