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京沪高铁(601816):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机制,积极回报投 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京沪高速铁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京沪 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考虑 公司综合评估现实情况、战略规划以及发展趋势,充分考虑 股东要求和意愿,建立对股东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 制,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 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执行利润分配是对母公司报表中当年度实现可供分 配利润进行分配。 3.本规划的制定充分考虑股东回报,合理平衡和处理可持 续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 4.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向股东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 2.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决定公司 2025-2027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分配:除特殊情况外,在公司无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每年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 于当年合并报表归母净利润总额的55%,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方 式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特殊情况是指: (1)当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负,实施现金分 红将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上款规定处理。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和实施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 2.独立董事应当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 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股东会对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工作。董事会对中 期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工作。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 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七、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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