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节水(300021):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兰汇意字(2026)第006号 中国·甘肃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北路828号良志·兰州之窗13层 邮编:730000 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兰汇意字(2026)第006号 致: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禹节 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大禹节水”)的委托,就贵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大禹节水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大禹节水本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 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大禹节水本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一同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委派具有证券服务经验的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 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2月7日,公司董事会在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发布了《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的形式通知了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通知》中定于2026年2月26日星 期四下午14:00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注意事项、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本所律师认为《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临时股东会于2026年2月26日下 午14:00在甘肃省酒泉市解放路290号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浩 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 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为截至2026年2月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股东委托的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99人,代 表股份40,336,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6%。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178,917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20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96人,代表股份 28,157,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65%。通过现场和网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96人,代表股份28,157,991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79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 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 中小股东496人,代表股份28,157,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7965%。 3.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 席本次临时股东会。 4.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会。 5.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出席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律师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1.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2.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议案以外,本次会议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 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26日下午14:00在甘肃省酒泉市 解放路290号召开,由董事长王浩宇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会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6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6日9:15至15:00的任意 时间。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指定陈静为大会计票人,姚键为大 会监票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将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进行披露。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临时股东会 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5.根据贵公司股东指定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 的审查,本次临时股东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 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王浩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仇玲女士、谢永生先生、陈静先生、崔静女士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367,985,569股,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系《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禹节 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孙健 黄国芳 苗丽琳 2026年2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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