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双债LOF (161716):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原标题:招商双债LOF :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LOF) 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六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6年2月9日 重要提示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2月13日《关于核准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685号)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3月1日正式生效。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已变更为“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双债A、双债B的基金份额已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从基金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属于中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于本基金的资金应当来源合法,不得利用本基金开展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联合国及中国政府制定或认可的制裁名单内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以及位于联合国及中国政府制定或认可的制裁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不得投资于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6年2月9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5年12月31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1绪言..............................................................................................................................................5 §2释义..............................................................................................................................................6 §3基金管理人................................................................................................................................13 §4基金托管人................................................................................................................................23 §5相关服务机构............................................................................................................................26 §6基金份额的分级........................................................................................................................28 §7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33 §8双债增强A的份额折算...........................................................................................................34 §9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36 §10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51 §11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时基金的转换..........................................................................53 §12基金的投资..............................................................................................................................55 §13基金的业绩..............................................................................................................................67 §14基金的财产..............................................................................................................................69 §15基金资产的估值......................................................................................................................70 §16基金的收益分配......................................................................................................................75 §17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7 §18基金的会计和审计..................................................................................................................80 §19基金的信息披露......................................................................................................................81 §20侧袋机制..................................................................................................................................87 §21风险揭示与管理......................................................................................................................90 §22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5 §23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7 §24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5 §2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1 §26其他应披露事项....................................................................................................................133 §27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4 §28备查文件................................................................................................................................135 §1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登记机构 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份额分级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 3 双债增强A 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债增强A份额。双债增强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双债增强B 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债增强B份额。本基金在扣除双债增强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债增 强B享有,亏损以双债增强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债增强B承担; 双债增强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2年 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折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算 (但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第四个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双债 增强A不折算),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双债增强B的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满日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与双债增强B的封闭期届满日为同一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满时基金的转换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在双债增强A的单个开放日,经 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双债增强A的净赎回金额超过 巨额赎回 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10%时的情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 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债增强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注册登记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各类基 金份额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相应注册 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虚拟清算 指假定T日为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 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T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获得的实际价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基金份额的类别 转型为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登记机构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C类、D类、I类基金份额 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或“I 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D类、I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E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E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 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 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基金管理人 3.1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3.1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颖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RMB1,310,000,000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5%。 2002年12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AssetManagement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0%,INGAssetManagement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10%。 2005年4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年5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有的公司10%、10%、10%及3.4%的股权;INGAssetManagement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INGAssetManagement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年8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INGAssetManagement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45%。 2017年12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年4月9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9月22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11月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600999);2016年10月7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核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3.2主要人员情况 3.2.1董事会成员 王颖女士,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1997年1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兼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 李俐女士,北京大学世界经济学硕士。1994年7月加入招商银行,曾任总行统计信息中心副主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副总经理兼操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兼任采购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2023年11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24年6月起兼任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境外分行管理部总经理)。兼任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缪新琼先生,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年7月加入招商证券,曾任青岛即墨市蓝鳌证券营业部负责人。2022年9月起任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内设部门负责人。现任公司董事。 钟文岳先生,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在中农信福建集团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发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纪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6月至2023年6月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深圳分公司及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2023年7月至2025年5月在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曾任党委副书记、总裁。2025年5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2025年7月起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 张思宁女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金融学博士研究生。1989年8月至1992年11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助教、讲师。1992年11月至2012年6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正局级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主任。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年5月起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博士研究生。1982年9月至1985年9月担任上海新联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职工大学教师。1991年3月加入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副院长。1993年4月至1994年6月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作博士后研究。2009年2月至2015年3月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4年12月起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教授,兼任上海交通大学行业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系统管理学报》杂志主编、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梁上坤先生,南京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起在中央财经大学工作,曾任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科研处副处长,兼任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2.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钟文岳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2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谭智勇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国际贸易学硕士。2004年7月至2025年7月曾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作。2025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孙明霞女士,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2016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养老金融业务总部总监,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景女士,公司首席(副总经理级),产业经济学硕士。1991年8月至2010年8月曾在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公司物资装备公司、北京许继电气有限公司、中绿实业有限公司、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8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投资管理三部基金经理、副总监,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首席(副总经理级)。 李刚先生,公司首席(副总经理级),经济学博士。2002年4月至2025年4月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25年5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副总经理级)。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副总经理级),化学工程与技术硕士。2005年8月至2021年5月曾在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红杉资本中国基金、上海弘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21年5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研究官,现任公司首席(副总经理级)兼投资管理四部总监。 陈方元先生,公司首席(副总经理级),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7月至2007年4月在北京甲骨文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工作,2010年4月至2015年6月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战略客户部总监、机构资产管理部总监、机构业务总监、公司首席机构业务官,现任公司首席(副总经理级)兼机构业务总部总监。 于立勇先生,公司首席(副总经理级),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2004年8月至2022年3月曾在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3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首席配置官兼投资管理四部总监,现任公司首席(副总经理级)。 3.2.3基金经理 刘万锋先生,经济学硕士。2005年7月加入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任财务岗,从事财务管理工作,2009年7月加入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局,任交易员,从事资金管理、流动性组合管理工作,2014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助理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兼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年6月9日至今)、招商添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年10月26日至今)、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2月18日至今)、招商享诚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0月26日至今)、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年3月21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张婷女士,管理时间为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8月5日。 3.2.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钟文岳、王景、李刚、朱红裕、于立勇。 钟文岳先生,简历同上。 王景女士,简历同上。 李刚先生,简历同上。 朱红裕先生,简历同上。 于立勇先生,简历同上。 3.2.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4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1)-(6)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1)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2)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3)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4)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5)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1)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①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②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③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2)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3)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1)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报告; 2)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3)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4基金托管人 4.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4.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4.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5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982只。 4.4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5相关服务机构 5.1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7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2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颖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5.3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5.4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755)25471000 传真:(0755)25473366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云晖刘西茜柳育慈 联系人:蔡正轩 §6基金份额的分级 6.1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双债增强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双债增强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双债增强A的每次开放日(除第四个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外),基金管理人将对双债增强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债增强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因此,在双债增强A的单个开放日,如果双债增强A未发生赎回或者发生的净赎回份额极小,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果双债增强A发生的净赎回份额较多,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2、双债增强A的运作 (1)收益率 双债增强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双债增强A的年收益率(单利)=MAX[4%,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1.3%]双债增强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双债增强A的首次年收益率;在本基金成立后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除第四个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双债增强A的年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双债增强A的本金安全或约定收益,在极端亏损的情况下,双债增强A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2)开放日 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双债增强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6个月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12个月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基金合同于2012年12月10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6个月、12个月、18个月之日分别为2013年6月9日、2013年12月9日、2014年6月9日,以此类推。2013年6月9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3年6月7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2013年6月7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双债增强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债增强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的每个开放日,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后的双债增强A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倍双债增强B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3、双债增强B的运作 (1)双债增强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双债增强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申请双债增强B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双债增强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债增强B享有,亏损以双债增强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债增强B承担。 4、基金份额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期届满,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双债增强A和双债增强B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双债增强A和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计算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分别计算双债增强A和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净值。 (1)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双债增强A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双债增强B的封闭期届满日(T日),设: T 为自双债增强A上一次开放日次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a 至T日的运作天数; 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NV T NUM NUM 为T日双债增强A的份额余额, 为T日双债增强B的份额余额; Ta Tb NAV 为T日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净值; Ta r为在双债增强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设定的双债增强A的年收益率; r T日全部双债增强A份额应计收益?NUM ?1.00? ?T Ta a 365 1)当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双债增强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双债增强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时,则: r NAV ?1.00 ?(1 ? ?T ) Ta a 365 2)当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双债增强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双债增强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时,则: NV T NAV ? Ta NUM Ta (2)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NAV 设 为双债增强B封闭期届满日(T日)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净值,双债增强BT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V ?NAV ?NUM T Ta Ta NAV ?MAX[ ,0] Tb NUM Tb 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双债增强A和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双债增强A和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AV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内,在双债增强A的非开放日(T日),设 为T日双Ta 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若无特别说明,其他参数设定同上)。 1)当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双债增强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双债增强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时,则: r NAV ?1.00 ?(1 ? ?T ) Ta a 365 2)当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双债增强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双债增强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时,则: NV T NAV ? Ta NUM Ta (2)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AV 设 为T日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内,在双Tb NAV 债增强A的非开放日, 为T日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Ta NAV 为T日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净值。 Ta 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V ?NAV ?NUM T Ta Ta NAV ?MAX[ ,0] Tb NUM Tb 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双债增强A和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2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已变更为“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双债A、双债B的基金份额已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 §7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685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募集期从2013年2月20日起到2013年2月26日止,共募集1,500,135,448.37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2,248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3月1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双债增强A的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双债增强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8.1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与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第四个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双债增强A不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前述相关内容。 8.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双债增强A所有份额。 8.3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8.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债增强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双债增强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双债增强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债增强A的份额数×双债增强A的折算比例双债增强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净值、双债增强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8.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双债增强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8.6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投资者可在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对双债增强A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也可以仅通过场外方式对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和I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基金名称已变更为“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已自2015年3月16日起开放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9.1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双债增强A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双债增强A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双债增强A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双债增强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办理双债增强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中“双债增强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双债增强A的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在双债增强A的每一个开放日,双债增强A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如受理申请当日发生折算,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双债增强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双债增强A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双债增强A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双债增强A的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将以双债增强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双债增强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双债增强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将受理对于双债增强A提交的全部有效赎回申请,并依据赎回业务办理一般程序予以成交确认。对于双债增强A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如依据申购业务办理一般程序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后,双债增强A的份额余额将小于或等于7/3倍双债增强B的份额余额,则接受并确认上述全部有效的双债增强A的申购申请;如依据申购业务办理一般程序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后,双债增强A的份额余额将大于7/3倍双债增强B的份额余额,则在不超过7/3倍双债增强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上述全部有效的双债增强A的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双债增强A单个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双债增强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双债增强A申购和赎回申请。双债增强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每笔申购双债增强A的最低金额为1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双债增强A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双债增强A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双债增强A份额不得低于1份。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双债增强A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2)双债增强A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