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煤电(600971):恒源煤电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2月26日 18:16:25 中财网
原标题:恒源煤电:恒源煤电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 00437
天律意 第 号
致: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以及贵公司(下称“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天禾”)签订的《聘请证券事务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天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公司2026年1月29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6年1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6年1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及公司2026年1月3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会议通知;
5、公司2026年2月6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会议资料;
6、本次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表及股东名册;
7、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8、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2026年2月26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36户,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8,801,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90%。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杨林先生主持。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15日前。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有: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36户。其中: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户,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东均为2026年2月12日下午3: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亲自出席的均出示了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示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535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 户。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认证。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另外,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
25,025,67786.89023,387,22011.7605388,5861.3493
关联股东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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