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股份(000717):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联交易的定价原则、计划管理、审批、披露等,降低关联交易违 规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 单位”)。 3定义 3.1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中的相关规定 进行确定。《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确定的关联方及其交 易适用于关联交易定期报告财务附注的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定的关联方及其交易适用于 除定期报告财务附注的披露以外的关联交易管理。 3.2关联方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各单位的关联 方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宝武集团中南钢 铁有限公司以及其下属各级控股子公司(不含公司及其下属各级 共 16 页 第 1 控股子公司)、公司的合营公司、公司的联营公司、公司的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规定详见附件1:关联方的确认标准)。 3.3关联交易按交易性质不同分为日常关联交易和非日常 关联交易。 3.3.1日常关联交易的类型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辅料、 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在关联方财务公司存 贷款等。 3.3.2非日常关联交易的类型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原材料、 燃料、辅料、动力、产品、商品除外),对外投资,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 受托管理资产或业务,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签订许可协 议,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如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 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 联人共同投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3.4同一关联方指与该关联方受同一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 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5高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指: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 格超过交易标的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额达到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3.6关联交易额的确定 3.6.1日常关联交易:以不含税交易发生金额确认。 3.6.2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按照上市公司的出资额确认。 3.6.3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以发生额确认。 3.6.4上市公司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 或优先受让权:以上市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 额确定。若因此事项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发生变化的,关联交 易额以该公司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全部净资产确认。 4管理原则 4.1必要性原则。从关联交易合理性、必要性的角度控制关 联交易的发生,公司应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 关联交易的发生。 4.2公允性原则。从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制度上规范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保证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不损害公司利益。 4.3合法性原则。关联交易的审批和披露需符合证监会、深 交所及财政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要求。 4.4诚信原则。关联交易对外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 5管理职责 5.1股东会按照本办法的权限审批关联交易事项。 5.2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的权限审批关联交易事项。 5.3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议 与监督的职责。独立董事履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应当披露 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上市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5.4总经理(总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关联交易事 项。 5.5经营财务部为关联交易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关联方的 认定;负责关联人信息报备资料的准备;组织公司各部门、控股 子公司签订或修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组织编制关联交易计划,跟踪分析计划执行情况;履行关联交易 的报批程序;对各子公司新增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公允 性提出意见;收集关联交易实绩数据,拟定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材 料等。 5.6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是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专业管理部 门,组织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准备工作,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关联人报备信息。 5.7各单位是关联交易管理的执行部门,应严格遵守关联交 易的定价原则和批准程序,并配合公司经营财务部做好关联交易 协议签订、计划编制和执行、新增关联交易报批、关联交易实绩 数据收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6业务流程图(略) 7流程要求 7.1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7.1.1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包括政府定价、市场价和协议价。 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首先依据政府定价,在没有政府定价时,依 据市场价,如果没有政府定价和市场价时,按照协议价定价。 7.1.1.1政府定价:公司交易事项在政府正式下发的定价文 件适用范围内,直接适用该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7.1.1.2市场价:以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7.1.1.3协议价:交易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价格,可 采用成本加成法(成本加毛利)、利润分割法、再销售价格法、 交易净利润法等方式定价,也可参照政府指导价定价。 7.2各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定价原则制定具体的交易价 格,并签订协议。 7.3关联交易的计划管理 7.3.1经营财务部组织各单位按年度编制关联交易年度计 划,并汇总形成公司年度关联交易计划。 7.3.2(关键控制活动)公司年度关联交易计划由经营财务 部履行本管理办法的相关审批程序后,下发各单位执行。 7.3.3经营财务部组织各单位按月跟踪关联交易计划的执行 情况。 7.3.4(关键控制活动)各单位发现当年实际发生的某类关 联交易即将超出年度计划,需采取措施将关联交易发生额控制在 年度计划范围内。若采取措施后仍会超年度计划,需对某类关联 交易年度计划重新预计,并报经营财务部(见附件2)。经营财 务部对该项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公允性向相关单位提出 意见。对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由经营财务部 或相关单位拟定议案,并按照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 程序。 7.3.5(关键控制活动)各单位即将与某关联方发生计划外 关联交易须事前告知经营财务部,并向经营财务部提交关联交易 标的、定价原则和价格水平、预计协议交易金额以及连续十二个 月交易金额的预计、关联方的关系、协议、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 性、合理性说明的相关材料(见附件2)。经营财务部对该项关 联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公允性向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对需提 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由经营财务部或相关单位拟 定议案,并按照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7.4关联交易的审批 7.4.1需审批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7.4.1.1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年度计 划。 7.4.1.2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发生的某类日常关联交易年度内 实际交易金额超出年度计划总额的部分。 7.4.1.3各单位与某关联方发生的计划外日常和非日常计划 外关联交易。 7.4.2审批权限 7.4.2.1各单位向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不论金额大小,均应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7.4.2.2除7.4.2.1规定以外,当7.4.1.2规定的某类日常关 联交易实际交易金额超出年度计划总额的部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是不满5%的,提 交董事会批准;不满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提交 公司总经理(总裁)批准。 7.4.2.3除7.4.2.1规定以外,当7.4.1.3规定的非日常关联 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当7.4.1.3规定的非 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达到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的交易以上但是不满5%的,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当7.4.1.3规定的非日常关联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下的, 或不满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提交公司总经理 (总裁)批准。 7.4.2.4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7.4.2.5上述需经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该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报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7.4.3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股东会对关联交易的审议分别按 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会议事规则》进行,其中关联董 事、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7.5关联交易的披露 7.5.1关联交易的披露按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交易及其披露》的规定进行。披露信息 要保证准确、完整、合法、及时。 7.5.2定期报告的披露 经营财务部定期汇总公司各单位的关联交易实绩数据,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关联交易披露内容,在 公司的定期报告正文、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7.5.3临时公告 对于履行本管理办法7.4.2、7.4.3审批程序的关联交易,在 履行完相关程序后2个工作日内,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临时公 告。 8高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 8.1公司应当向股东会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公 司除公告溢价原因外,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或者 其他投票的便利方式。 8.2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 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在 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 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 意见。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 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8.3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发表意见,提出同意或否决的建议。 9附则 9.1本办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制定。 9.2本办法由经营财务部负责解释。 9.3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原韶钢松山《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SGSSZ00022)同时废止。 附件:1.关联方的确认标准 2.关联交易管理流程图 3.计划外关联交易情况说明表 附件1: 关联方的确认标准 一、关联交易及关联方的确认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的 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关联方的确认如下: 6.1.1本节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 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十三)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6.3.2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 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规则第6.1.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6.3.3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 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 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 联人。 6.3.4上市公司与本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 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外。 6.3.5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二、《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 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 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 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 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 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 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 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 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 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 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 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附件2: 表格编号ZNGFZ*****—01A 计划外关联交易情况说明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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