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珈伟新能(300317):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2月26日 17:16:16 中财网
原标题:珈伟新能: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一、担保情况概述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珈伟新能”)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并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2025年度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5,0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收购电站100%股权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珈伟(上海)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珈伟”)收购蔚县陆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县陆枫”或“标的公司”)10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收购电站10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

现蔚县陆枫已完成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成为上海珈伟的全资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鉴于蔚县陆枫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银金租”)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国金租【2023】租字第(B-123)号、国金租【2023】租字第(B-124)号)尚未履行完毕,上海珈伟在完成收购后根据各方需求签署担保合同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协议相关义务,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融资租赁协议剩余租赁本金为344,203,494.26元(相关租赁利息根据每年LPR变动)。

根据各方协商,上述融资业务由上海珈伟以其持有的蔚县陆枫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并由珈伟新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珈伟已就本次股权质押担保事项履行了内部审议程序。

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在公司已审议的预计担保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蔚县陆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1-11-10
3、注册地点: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经济开发区工业街5号
4、法定代表人:殷俊杰
5、注册资本:10,000万元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生物质能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企业管理咨询;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否
8、股权结构:上海珈伟持股100%,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表项目2024年12月31日 (经审计)2025年6月30日 (经审计)
资产总额61,198.7960,533.23
负债总额59,139.8960,140.01
应收款项总额455.32628.80
所有者权益2,058.90393.22
利润表项目2024年1-12月 (经审计)2025年1-6月 (经审计)
营业收入5,361.543,098.82
营业利润1,713.48-1,665.69
净利润1,733.16-1,665.69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1、保证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蔚县陆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债权人: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1)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①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保证金、提前终止损失金、提前还款补偿金、留购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包括预期收益)、资金占用费、租赁物使用费、保险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相关税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约定的利率发生变化,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②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当履行的其他债务、义务;③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如果主合同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关系不成立,而被司法机关确认为其他法律关系的,则保证人应对司法机关确认后的法律关系项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清偿顺序,保证人对此无异议。

6、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最后一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如有变更无须另行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在此确认主债务展期无须另行取得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仅需书面通知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展期后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2)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则保证期间为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解除,则保证期间为因合同解除而另行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担保金额: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

(二)股权质押合同
1、质权人: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出质人:珈伟(上海)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3、担保方式:出质人持有的蔚县陆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质押
4、担保金额: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

5、质押担保范围:(1)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向质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①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保证金、提前终止损失金、提前还款补偿金、留购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包括预期收益)、资金占用费、租赁物使用费、保险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税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发生变化,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②质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如果主合同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关系不成立,而被司法机关确认为借贷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的,则出质人应以本合同项下质押股权对司法机关确认后的法律关系项下承租人应向质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
71,607.50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44.77%。其中:(1)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65,541.20万元;(2)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之间实际担保余额为1,386.30万元;(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4,680.00万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而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26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