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00254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6-020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2月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2月25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6年2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25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安徽省合肥双凤开发区)(3)股权登记日:2026年2月11日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万胜平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8名,代表股份479,579,1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704%。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30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1,254,8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50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5,649,5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86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0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3,929,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84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为687,367,173股)。 (2)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卢贤榕、熊丽蓉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行使表决权,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鸿路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476,779,8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63%;反对2,773,0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2%;弃权26,2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2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8,455,5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702%;反对2,773,0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2%;弃权26,20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2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子公司增加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79,233,8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0%;反对342,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4%;弃权3,10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0,909,5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819%;反对342,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4%;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总额人民币6.75亿元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479,277,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2%;反对298,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622%;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0,953,5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911%;反对298,5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卢贤榕、熊丽蓉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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