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化股份(000953):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2月25日 19:36:16 中财网
原标题:河化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提案的情况,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2.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2月25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2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B.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2月25日9:15-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施伟光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66,122,195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量为878,10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365,244,095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6人,代表股份137,743,0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1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4,493,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8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4人,代表股份13,249,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7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4人,代表股份13,249,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4人,代表股份13,249,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76%。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代表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杨和荣先生、杨评博先生、杨元周先生、陈华锋先生、温广东先生、魏一雪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编码提案名称总体表决得 票数(股)中小股东表决 得票数(股)
1.01选举杨和荣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28,704,0674,210,478
1.02选举杨评博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32,332,9607,839,371
1.03选举杨元周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27,591,2393,097,650
1.04选举陈华锋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32,093,5587,599,969
1.05选举温广东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27,591,1613,097,572
1.06选举魏一雪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27,591,3733,097,784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路军先生、徐虹女士、杨载波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编码提案名称总体表决得 票数(股)中小股东表决 得票数(股)
2.01选举路军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27,599,6113,106,022
2.02选举徐虹女士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27,592,3043,098,715
2.03选举杨载波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27,682,1113,188,522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长嘉、廖乃安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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