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股份(30083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2月25日 19:36:14 中财网
原标题:博汇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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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2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25日15:00在公司(浙江省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路2366号博汇股份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2,708,824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16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0,729,7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59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60 11,979,058
共计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7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458,52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655%;
反对:35,08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126%;
弃权:3,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18%。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313,72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8878%;
30,480 0.1848%
反对: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
弃权:153,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27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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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佳荣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徐成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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