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杉锂业(603399):永杉锂业关于原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并解除质押、司法冻结暨权益变动跨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永杉锂业 公告编号:2026-007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 并解除质押、司法冻结暨权益变动跨越5%整数倍的提 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6年1月14日至2026年1月23日,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永杉锂业”)原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炬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炬泰”)持有的公司44,686,054股股票于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司法拍卖成交,其中23,000,000股股票竞买人为福建泓泰投资有限公司,成交价格为225,791,200元人民币;6,000,000股股票竞买人为陈玉英,成交价格为59,247,600元人民币;7,000,000股股票竞买人为汪小锋,成交价格为68,149,600元人民币;8,686,054股股票竞买人为张寿春,成交价格为86,182,936元人民币。 ?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次司法拍卖出具了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编号:(2025)浙02执883号之五之三、五、七)。2026年2月25日,经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获悉,宁波炬泰所持公司44,686,054股股票已解除司法冻结,其中,8,686,054股股票已解除质押,44,686,054股已全部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 本次过户完成后,宁波炬泰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从67,850,117股下降至23,164,0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从13.24%下降至4.52%,权益变动跨越5%整数倍;宁波炬泰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石”)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从71,366,527股下降至26,680,4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从13.93%下降至5.21%。福建泓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从0股增加至2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从0%上升至4.49%;陈玉英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从0股增加至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从0%上升至1.17%;汪小锋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从0股增加至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从0%上升至1.37%;张寿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从0股增加至8,686,0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从0%上升至1.70%。 ? 本次权益变动系宁波炬泰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所致。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获悉,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炬泰所持公司44,686,054股股票已解除司法冻结,其中,8,686,054股股票已解除质押,44,686,054股已全部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司法拍卖基本情况 2026年1月14日至2026年1月23日,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炬泰持有的公司44,686,054股股票于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司法拍卖成交,其中23,000,000股股票竞买人为福建泓泰投资有限公司,成交价格为225,791,200元人民币;6,000,000股股票竞买人为陈玉英,成交价格为59,247,600元人民币;7,000,000股股票竞买人为汪小锋,成交价格为68,149,600元人民币;8,686,054股股票竞买人为张寿春,成交价格为86,182,936元人民币。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次司法拍卖出具了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编号:(2025)浙02执883号之五之三、五、七)。2026年2月25日,经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获悉,宁波炬泰所持公司44,686,054股股票已解除司法冻结,其中,8,686,054股股票已解除质押,44,686,054股已全部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二、本次司法拍卖的权益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本次司法拍卖股份过户前,宁波炬泰所持公司67,850,117股股份被质押、司法冻结(轮候冻结)。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过程中,其涉及的质押、司法冻结相应解除,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份解除质押的情况
2、本次股份解除司法冻结的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控制权变更,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不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形。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6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