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华通线缆(605196):华通线缆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6-010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注2: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金额)为基于公司已经审议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担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担保及业务履约担保额度下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基于公司整体业务需求,公司子公司华通国际(新加坡)、华通国际与MercuriaEnergyTradingS.A(以下简称“Mercuria”)签订了贸易相关《商业合同》Mercuria , 以及《预付款协议》。基于上述情况,公司近日与 签订了《担保协议》为华通国际(新加坡)、华通国际在《商业合同》项下负有的按时交货的义务提供9,000万美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与Mercuria签订《担保协议》,为华通国际(新加坡)、华通国际在《预付款协议》项下负有的债务提供9,000万美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此外,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通特缆因经营需要,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了额度为1,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协议》(编号:光唐综授字20260028号)。 公司基于上述合同与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光唐最高保字20260023号)为华通特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勇先生以及张文东先生与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光唐最高保字20260024号、光唐最高保字20260025号)为华通特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金额在年度公司预计的为子公司提供业务履约担保以及银行等机构综合授信业务担保的额度之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上述担保事项均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 (二)内部决策程序 1、关于业务履约业务担保额度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2025年12月25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业务履约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增加为子公司提供业务履约担保额度不超过2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该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对具体担保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期限等)作出审批,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签署与具体担保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以上额度范围内,公司提供的具体担保事项发生时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不再逐笔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供业务履约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2)。 2、关于综合授信业务担保额度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2025年5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5年度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7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敞口授信额度。其中,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2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拟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在本次担保额度的决议有效期内,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如有富余,可以将剩余额度调剂用于为公司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得调剂用于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代表公司与金融机构及相关非金融机构签署授信融资相关的授信、借款、抵押、质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有效期为自本议案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具体保证期间以实际发生时签署的担保协议约定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上述被担保对象信用状况良好,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份担保合同: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华通国际(新加坡)、华通国际在商业合同项下负有的按时交货的义务提供9,000万美元的担保。合同具体内容如下:买方:MercuriaEnergyTradingS.A 担保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保证 1、担保与赔偿: 担保人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 (1)通过连带责任保证,向买方保证每位债务人在与其或其任何部分根据商业合同条款到期并可履行时,即商业合同(“义务”);以及 (2)承诺应买方要求立即支付所有款项,如同担保人是唯一的主债务人一样,支付与买方因以下情形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成本、费用、开支、索赔、要求、诉讼或负债相关或代表其支付的所有金额: (i)任何义务人未能履行任何或全部义务,包括未支付任何债务人在商业合同下或与其相关的任何金额、损失、债务、损害、利息、成本或费用;(ii)任何义务人因违约而终止商业合同; (iii)与任何债务人相关的破产事件,和/或; (iv)买方在本保证项下或与之相关地主张或执行其权利 (3)作为独立且主要的义务,同意如果买方根据本协议第1条主张的任何款项,不因商业合同及/或任何义务或其任何部分因任何原因而失效、可撤销、不可执行、无效或非法,因此买方可立即就任何此类金额及买方因此遭受或承担的其他损失、损害、费用或责任予以赔偿。 (二)税费 担保人根据本担保支付的所有款项应全额支付给买方,免除当前或未来的税费、费用、费用或预扣。如果法律强制担保人进行任何扣除或预扣,担保人将对付款进行总额计算,使买方收到的净金额等于买方若未进行此类扣除或预扣时应获得的全部金额。 第二份担保合同: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华通国际(新加坡)、华通国际在预付款协议项下负有的债务提供9,000万美元的担保。合同具体内容如下:买方:MercuriaEnergyTradingS.A 担保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担保 1、担保与赔偿: 担保人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 (1)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向买方保证各债务人将按照预付相关文件的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其在预付相关文件项下或与之相关的全部义务、责任、承诺、保证与约定(无论该等义务为实际发生或或有发生、现有或未来、明示或默示,亦无论该等义务为连带债务、按份债务或其他任何形式)(下称“债务”);(2)承诺一经买方要求,立即向买方支付与下列情形相关的全部款项,包括买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害、成本、费用、索赔、要求、司法程序支出或赔偿责任,视同担保人系唯一主债务人: (i)任一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任何或全部债务,包括债务人未支付其在预付相关文件项下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款项、损失、债务、损害赔偿金、利息、成本或费用; (ii)因任一债务人违约,导致任一预付相关文件被终止; (iii)任一债务人发生破产事件;和/或 (iv)买方主张或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或与之相关的权利; (3)同意作为一项独立的首要义务,若因任何原因,买方根据本协议第1条主张的任何款项,因预付相关文件的任何部分和/或任何债务(或其任何部分)无效、可撤销、不可执行、不成立或违法而无法追回,担保人应一经买方要求,立即就该等款项向买方作出赔偿,并对买方因此遭受的其他任何损失、损害、成本或赔偿责任进行赔偿。 (二)税费 担保人根据本协议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应全额支付给买方,不得扣除任何现时或未来的税款、征费、关税、费用或预提款项。若担保人依据法律规定必须作出任何扣除或预提,担保人应补足该等款项,确保买方实际收到的净额,与未作该等扣除或预提时应收到的全额款项一致。 第三份担保合同: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华通特缆提供担保并与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光唐最高保字20260023号),合同具体内容如下: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为了确保华通特缆(以下简称“受信人”)与授信人签订的编号为光唐综授字20260028号《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简称“《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授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 1、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主合同的债权确定: (一)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三)授信人与受信人终止主合同或授信人与保证人终止本合同; (四)受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五)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2、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4、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份实控人保证合同: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勇先生、张文东先生作为担保人为华通特缆提供担保并与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光唐最高保字20260024号、光唐最高保字20260025号),合同具体内容如下:保证人:张文勇、张文东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为了确保华通特缆(以下简称“受信人”)与授信人签订的编号为光唐综授字20260028号《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简称“《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授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 1、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主合同的债权确定: (一)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三)授信人与受信人终止主合同或授信人与保证人终止本合同; (四)受信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五)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2、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4、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战略发展规划,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且上述公司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全面掌握其运营和管理情况,并对重大事项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且有利于子公司开展相关贸易业务,有利于子公司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27,651.9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5.8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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