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培龙(30141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时间:2026年02月24日 17:56:59 中财网
原标题:安培龙: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作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安培龙”)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贵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中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发行人名称: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聚园路1号安培龙智能传感器产业园1A栋201,1A栋,1B栋,2栋
注册时间:2004年11月15日
联系方式:0755-28289825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热敏电阻及温度传感器、压力传感器、氧传感器、力传感器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第一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经过多年的陶瓷工艺及MEMS技术积累,公司拥有从陶瓷材料研发到热敏电阻及传感器生产制造的完整产业链,在材料配方、陶瓷基体制备、成型、烧结、印刷、封装、MEMS压力传感器芯片设计、标定、模组装配、测试等方面均拥有自主研发能力和核心技术。

基于长期的技术积累以及产业化经验,公司业已形成了热敏电阻及温度传感器、压力传感器、氧传感器、力传感器四大类产品线,包含上千种规格型号的产品,目前主要应用于汽车、家电、光伏、储能、充电桩、物联网、工业控制、医疗、低空经济、机器人等领域。凭借领先的技术水平及品牌效应,公司于2019年入选了工信部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21年入选了工信部第一批建议支持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于2021年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广东省基于先进功能陶瓷材料的智能传感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同时也是深圳市智能传感器行业协会首届会长单位。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9.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资产总额215,859.01197,058.21210,039.90141,265.76
负债总额90,761.5376,477.2695,218.1188,861.04
股东权益125,097.48120,580.95114,821.7952,404.7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125,097.48120,580.95114,821.7952,404.72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 1-9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86,210.2694,016.4274,657.0962,550.34
营业利润7,546.169,313.599,103.628,469.19
利润总额7,544.128,964.178,866.418,464.21
净利润7,312.858,263.767,989.158,930.9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312.858,263.767,989.158,930.93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 1-9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315.009,023.259,568.951,113.3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233.16-12,646.68-22,497.40-32,879.1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595.50-37,343.5567,202.2631,566.78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5,804.22-40,907.2954,092.2284.26
4、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2025.9.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流动比率(倍)1.371.552.251.06
速动比率(倍)0.961.051.850.6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40.55%36.04%43.77%61.25%
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42.05%38.81%45.33%62.90%
主要财务指标2025年 1-9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1.982.542.452.87
存货周转率(次)1.922.392.392.32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股)0.740.921.260.20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0.59-4.167.150.01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行业与市场风险
(1)宏观经济及下游市场需求波动带来的风险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车规级智能传感器制造商,主要下游应用行业包括汽车以及家电行业,汽车行业与政治、经济等宏观环境关联度较高,全球宏观环境的周期性波动和部分国家或地区的地缘性影响等都有可能对汽车生产和消费带来影响。尽管公司的客户主要为国内外知名企业,有着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但如果其经营状况受到宏观环境的不利影响,将可能造成公司订单减少等状况,从而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的风险
渐进入传感器领域,发行人面临部分行业内企业及潜在进入者的竞争压力。可能出现国内外竞争对手更快实现关键技术突破,使得公司技术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受到挑战的风险。因此,虽然发行人在行业内具有先发优势,但随着行业竞争格局的演化,发行人的竞争压力持续存在。如果发行人不能继续抓住行业发展催化的新机遇,实现成本控制的提升和产品技术的升级,持续提高品牌影响力,可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3)国际贸易政策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金额分别为9,750.62万元、10,671.10万元、14,331.52万元和12,999.04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15.60%、14.31%、15.26%和15.08%。目前全球产业格局不断调整,经济仍处于周期性波动当中。

在此背景下,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济竞争加剧,以中美贸易摩擦为代表的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事件频发,对我国制造业的出口造成了一定不利影响,若此等情况进一步恶化,可能会对公司产品的销售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到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

2、经营风险
(1)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发行相关的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是公司基于当前的产业政策、发展趋势、市场需求、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经审慎论证后确定的,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需要。但是,募投项目的实施和效益产生均需一定时间,因此从项目实施、完工、达产以至最终的产品销售等均存在不确定性。若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市场开拓成效不佳,所处行业竞争加剧,公司可能面临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

(2)经营管理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张,对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资源整合、市场开拓、人员管理、销售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与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有效地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导致组织建设和管理体系不能完全适应业务规模的扩张,将会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并对公司经营成果和盈利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3)核心人员流失风险
热敏电阻及传感器制造行业对工艺经验及技术依赖性较强,具备丰富的工艺实操经验和技术开发能力的核心人员对公司保持研发能力和提升工艺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核心人员流失,可能会对公司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实力产生不利影响。

(4)知识产权风险
热敏电阻及传感器的生产涉及材料配方、陶瓷基体制备、成型、烧结、印刷、封装等多个环节,制造过程覆盖的技术领域较广。经过多年的研发投入,公司在上述生产环节均拥有核心技术,形成了较多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目前包含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专利保护程度日益加深,且不同国家的专利保护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不排除公司在市场竞争中遭遇专利或技术纠纷的风险。公司一方面需要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不被他人侵犯,同时也需要避免在日常经营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但无法排除与竞争对手或第三方产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可能,公司未来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知识产权纠纷或诉讼的风险。

3、财务相关风险
(1)毛利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3.29%、31.57%、32.20%和28.43%,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受客户结构、产品结构、产品价格、原材料价格、人力成本、规模效应等因素影响,如果未来上述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毛利率水平和盈利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公司面临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2)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8,592.06万元、32,454.25万元、41,472.83万元和45,809.15万元,应收账款规模较大,且呈现增长态势。未来随着经营业绩持续增长,公司的应收账款仍将维持在较大的规模。如果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公司的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甚至无法回收,公司发生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将增加,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3)存货余额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21,124.93万元、21,509.97万元、31,775.04万元和32,641.72万元,账面余额较大且持续增加,主要与公司采取的经营模式及行业特点有关。为保证成品交付客户的及时性,公司主要采取“以销定产、适量备货”的采购与生产模式,在实际订单以及预计订单的基础上适当生产保证安全库存。另外,公司的产品规格型号众多,生产工艺相对复杂,生产周期较长,且在春节假期受人员流动及招工难的影响,一季度短期产量有一定波动,因此公司需在各年末制备较多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以保障及时供应客户。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较高,占用了较多的营运资金。如果发生存货滞销或新增订单不足预期的情形,公司存货周转率和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将降低,同时面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降低、存货跌价损失增加的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9,750.62万元、10,671.10万元、14,331.52万元和12,999.04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15.60%、14.31%、15.26%和15.08%。公司外销业务主要采用以美元为主的外币进行结算,各期汇兑损益金额分别为-246.30万元、-130.77万元、-121.08万元和56.04万元。若未来汇率发生较大波动,且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规避汇率风险,则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4、其他风险
(1)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发行人董事会批准、股东会审议通过,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发行的审批风险。

(2)发行风险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本数)特定对象,且最终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将受到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情况、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存在发行募集资金不足甚至无法成功实施的风险。

(3)因本次发行导致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的总股本规模将扩大,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结构更加稳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发行人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总股本和净资产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二、申请上市证券的发行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司将在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本数),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后,遵照届时确定的定价原则,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的方式并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做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P-D
1 0
送股或转增股本:P=P/(1+N)
1 0
两项同时进行:P=(P-D)/(1+N)
1 0
其中,P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0
股本数,P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1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1,500万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出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批复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融资规模确定合理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45号)批复同意,发行人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于2023年12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A股1,892.35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3.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29,206,375.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44,279,289.84元。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为49,455.36万元,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含超募资金)的比例为90.86%,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压力传感器扩产项目”、“陶瓷电容式压力传感器产线升级项目”、“力传感器产线建设项目”、“MEMS传感器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有利于公司扩大产能,抓住行业发展趋势,推动公司高速发展;有利于公司加速产品升级,优化产品结构,进一步巩固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有利于公司提升公司规模优势,助力产业链降成本进程,增强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

三、保荐人工作人员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联系方式
(一)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罗剑群和靳盼盼。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罗剑群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监,保荐代表人,金融硕士。

曾负责或参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深主板上市项目等。

靳盼盼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监,保荐代表人,金融硕士。

曾主要参与了安培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中科江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初源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水羊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及多家企业尽职调查和辅导规范工作,具备丰富的投行业务经验。

(二)项目协办人
本项目的协办人为皮嘉勇,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皮嘉勇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监,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金融硕士。曾作为主要项目组成员参与了拉普拉斯首次公开发行、东鹏饮料首次公开发行、利达光电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并参与了多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财务顾问项目及拟上市企业的改制、辅导等工作。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
胡晋宇、王逸飞、刘华姝、昌韬。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55-81902000
四、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上市保荐人,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一)保荐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保荐人同意推荐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三)保荐人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
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26年1月7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2、2026年1月27日,发行人召开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38,594,425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39.22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七、关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申请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要求,保荐人、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逐项发表了明确意见,且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八、保荐人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持续督导事项具体安排
1、总体职责和持续督导期1、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 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督导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规 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督导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持续督导事项具体安排
 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并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3、在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2、审阅披露文件保荐人在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 其他文件,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阅工作。发现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公司更正 或者补充。
3、督促公司在股票严重异常 波动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 重异常波动情形的,保荐人、保荐代表人督促上市公司及时 按照《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对重大事项、风险事项、 核心竞争力面临重大风险情 形等事项发表意见1、重大事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 关联交易、委托理财、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重大 事项的,保荐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发表意见。 2、风险事项: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上市规则》规定的风险 事项的,保荐人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 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3、核心竞争力:公司出现《上市规则》规定的使公司的核 心竞争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保荐人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 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 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5、现场核查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在知悉 或者理应知悉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存 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公司利益;(三)可能存在重大 违规担保;(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 事项。 2、告知公司现场核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在现 场核查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披露现场核查报告。
6、持续督导跟踪报告1、持续督导期内,自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跟踪报告。 2、对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以保证所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督促整改1、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有充分理由确信公司可能存在违反 本规则规定的行为的,应当督促公司作出说明和限期纠正,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2、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 的,于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查后在符合条件媒体公告。
持续督导事项具体安排
8、虚假记载处理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及时发表意见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完 成持续督导期满后尚未完结 的保荐工作1、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人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 之日起的十个交易日内披露保荐总结报告书。 2、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 保荐人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并继续完成 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
九、其他说明事项
无。

十、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证券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证券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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