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氧股份(002430):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时间:2026年02月09日 17:35:51 中财网
原标题:杭氧股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6年2月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股份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及有关工作人员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进行和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是指: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可能或已经对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者对股份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管领导以及子公司总经理;
(三)公司委派、提名、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公司其他负有重大事项报告和披露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涉及重大事项的有关单位和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公开披露(若属于需公开披露的信息)前,对重大事项负有保密责任,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未经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重大事项内容范围
第五条 相关单位及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股份公司证券部报告,并同时提交有关材料备案。股份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须报告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做出的决议;(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包括委托理财、投资证券、债券、收购合并外部公司等对外投资),募集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及变更情况,公司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提供重大财务担保;
(四)租入或者租出大额或重要资产,赠与或者受赠大额资产;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转让或者受让较大的研究与开发项目;
(七)公司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八)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应报告的事项包括:
1、相关交易合同订立情况;
2、销售产品、商品;
3、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4、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相关单位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关联交易(包括已经公司批准或拟新发生的关联交易)时,应在知悉当日根据本制度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财务部报告。证券部会同公司财务部门在每个季度末和每年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前检查核实相关单位关联交易发生、履行程序等情况。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及传闻澄清;
(十一)公司外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的违约情况;或者承担重大违约责任和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5、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环保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后果;6、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相关单位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7、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1、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六)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七)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九)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获得政府批准的新发明、新专利;(二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子公司、事业部等相关单位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取得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二十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应报告的重大事项为上市所需要求的,其他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上述重大事项涉及的具体金额规定,比照《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五条所述重大事项的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责成联络人将该重大事项写在“重大事项报告单”上(附件一),并附相关依据及资料报送证券部。

第九条 相关单位及各信息报告义务人需同时在“重大事项报告单”中列明已知并确定的本重大事项知情人范围及人员姓名,也可就此单独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做出书面说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报告,并按《股票上市规则》及《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条 证券部应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单位或部门内部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向股份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所作的报告(或汇报)不能免除其向证券部进行重大事项报告的义务。

第四章责任与惩罚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公司将视情况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重大事项信息,并对所报告的重大事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则以后者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附件一: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单

报告时间 报告人 
填报单位/部门 审核人 
重大事项简介(包 括起因、目前的状 态,正进行或拟实 施的处理方案,对 公司可能的损失 或影响)(可另附页)  
知情人范围及人 员姓名   
审核人意见:   
事业部/分管领导意见:   
公司证券部处理意见:   
董事会秘书批示:   
本报告人承诺: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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