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生制药(002393):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6年1月修订)

时间:2026年01月15日 16:35:51 中财网
原标题:力生制药: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6年1月修订)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6年 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资者关系管理涉及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及金融、财经、大众传媒、证券监管和公共关系等领域。

第六条 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与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联络与沟通;公司形象设计及定位;为获取投资者的认知进行宣传策划;充分利用大众传媒的渠道和手段组织投资者关系调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的质量和水平;通过信息披露不断增强公司透明度;建立和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密切和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方式包括资本市场的分析研究、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信息沟通、协调公共关系及公共危机处理、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举办投资者见面和交流会、投资者的日常接待、与各新闻媒体的合作及网络平台建设、投资者对公司风险控制及发展战略的参与、对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在同行中开展交流与合作等。

第八条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第九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相关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进行信息沟通,并充分运用互联网络提高工作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在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主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证券事务部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并负责公司投资者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部门、子(分)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事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公司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的修订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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