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生制药(002393):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2026年1月修订)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2026年 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的参股公司。上述主体按照本办法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履行内部报告义务,建立报告程序,明确负责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二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二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公司披露前的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财务报告;(二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本办法所指的需要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与前述规定的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八)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 第十条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一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或讨论。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四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合理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天津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十八条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条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以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查询。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等研究、发起公司的重大事项或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且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公司将做好上述主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档案汇总。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公司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除按照附件的要求填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天津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天津证监局。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天津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二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1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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