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科技(301399):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提供理财预算方案,获得公司证券投资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将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 公司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委托理财情况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 ” 第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五条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应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但现金管理除外)。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管理与运行、监管与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二章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交易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交易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长审批通过;交易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下(不含本数)的,需经总经理审批通过。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根据本条前款规定进行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委托理财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委托理财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管理层根据相关委托理财的投资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委托理财事项进行研究、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二条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委托理财事项资金的筹集、管理、档案保管,财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检查与监督,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审计部负责委托理财审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四条公司委托理财应遵循价值、稳健投资理念,结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制定投资计划。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或规范已发生的公司委托理财活动。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委托理财交易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委托理财信息。 第四章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八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中所称“以上 ”、“以下 ”都含本数;“低于 ”、“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且应立即对本制度制定修订方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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