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阳光(000608):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T 阳光 000608 股票代码: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丹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通讯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股份变动性质: 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无需获得授权和批准。 三、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上述事项的完成情况将影响本次交易的进行,若过程中出现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风险,则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终止的风险。本次交易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 释 义..............................................................................................................................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 7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9 第四节 资金来源........................................................................................................ 15 第五节 后续计划........................................................................................................ 16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18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21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2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23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2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5 财务顾问声明.............................................................................................................. 26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28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9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的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亦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 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营业务如下: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 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认可而发生的权益变动。 本次收购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股东利益的原则,谋求长期可持续及健康稳定发展,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 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将会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股份锁定承诺,承诺如下: 1、自本次收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承诺人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上市公司224,771,000股股份(持股比例29.97%),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承诺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承诺人实际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36个月的限制,但会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2、自本次收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会对外质押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149,779,669股股份(持股比例19.97%); 3、股份锁定期限内,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本承诺人间接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诺人会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程序 2026年1月14日,转让方京基集团已经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通过协议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包括: 1、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3、其他必要的程序(如需)。 相关审批程序能否通过及通过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上市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74,991,3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0%。 2026年1月1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京基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京基集团所持上市公司149,779,66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97%。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所拥有的权益的股份的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 本次交易股份转让方为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甲方”),受让方为刘丹(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合称“双方”。 (二)交易方案 甲方自愿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和条款向乙方转让,且乙方自愿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和条款自甲方受让,甲方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依法直接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149,779,66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9.97%),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不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上市公司224,771,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29.97%,在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7%,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三)本次股份转让的对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规定,双方经充分谈判和友好协商后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总额为434,361,040.10元,相应标的股份单价为 2.9 元/股。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条件 双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取决于如下先决条件的满足: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 (五) 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步骤 1、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 甲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尽快备齐向交易所申请本次股份转让所涉甲方提供文件并根据乙方的指示向交易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事项的书面申请,乙方应给予充分和必要的配合,双方应按交易所的要求回复深交所的询问。双方同意,若在完成全部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之前,深交所合规性确认的有效期届满,则双方应在深交所合规性确认的有效期届满后的次日再次向深交所申请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并提交全部的相关资料。 2、支付首期对价款 双方同意,自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境内银行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对价款200,000,000元 (大写:贰亿元整)。 3、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双方同意,甲方应与乙方于乙方完成向甲方指定的境内银行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对价款200,000,000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共同向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 4、支付剩余对价款 双方同意,在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全部股份转让对价款支付给甲方指定的境内银行账户。 尽管有上述期限约定,双方及上市公司仍应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要求并在对方及上市公司的必要协助下,尽实际可能地尽快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相关政府手续并获得同意,包括但不限于前往政府机构完成交易所登记变更、工商登记变更等。 5、上市公司董事改选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乙方有权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候选人(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甲方应协助乙方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 双方同意,除上述约定的条件外,标的股份转让对价款的支付均以甲方于支付时点未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事项为前提,但若违反不会(i)影响甲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以致使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或(ii)在对上市公司及其它方面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则除外。若甲方在支付时点存在违反本协议第六条项下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事项的情形且该情形将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按本协议约定实施,或将导致上市公司遭受重大不利影响,或将导致乙方有重大损失,乙方有权延期支付,或延期指示银行支付相关价款,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六)税费及税务合规 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本协议和本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及支出。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包括印花税和其他适用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 (七)协议的生效、变更、补充与解除、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依法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双方同意,为保障本协议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有关当事方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等程序,双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内容,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同意,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增加、补充、删除、解除或终止,均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双方同意,除法定情况外,本协议应根据下列情况解除并终止: (1)由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2)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过户完成日,如标的股份被查封、冻结或发生其他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按本协议约定实施或完成的情形,乙方均有权无责终止本次股份转让并解除本协议; (3)若截至2026年6月30日,本次股份转让还未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则本协议自动终止且双方均无责任;但甲方有权于本协议依据本款终止前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将前述日期予以延长不超过 2个月(甲方行使该条单方面予以延长权力时,须向乙方出具经甲方董事会一致决议通过的书面文件); (4)若甲方存在违反本协议第六条项下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事项的情形,且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该等情形将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按本协议约定实施,或将导致上市公司遭受重大不利影响,则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5)若乙方存在违反本协议第六条项下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事项的情形,且甲方有合理理由认为该等情形将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按本协议约定实施,或将导致上市公司遭受重大不利影响,则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6)有权方选择根据第9.2条约定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第5.3条约定的时间完成,则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如本协议已根据上述第 8.4 条解除及终止,则本协议应失效,但不应影响任何本协议明文约定或经推定旨在该等终止发生时或之后生效或持续有效的条款的效力。除一方拥有的任何救济(如追究违约责任)之外,双方还应在合理可行范围内立即采取必须的行动撤回任何已向政府机构提交的申请、将本协议规定的交易恢复至本次股份转让前的原状。甲方应在本协议根据上述第 8.4 条解除及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全额将乙方已支付甲方的股份转让对价款一次性返还给乙方。若本协议解除及终止,双方应尽全力完成股份转让对价款退还所涉及的政府部门或银行要求的手续,并且若乙方向税务局或其他机构申请已缴纳税款的退还,甲方应当尽全力配合乙方。 (八)违约责任 如因过户完成日前既存的事实或状态、或甲方本协议项下声明、承诺、保证不实、或违反该等声明、承诺、保证,导致相关单位出现纠纷、诉讼、仲裁、借款、担保、票据债务、行政处罚、生产经营资质被吊销、业务暂停或终止、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造成损失,或形成负债或或有负债、资产减值等不利情形,均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向乙方、上市公司或相关单位进行相应补偿; 如因过户完成日后发生的事实或状态、或乙方本协议项下声明、承诺、保证不实、或违反该等声明、承诺、保证,导致相关单位出现纠纷、诉讼、仲裁、借款、担保、票据债务、行政处罚、生产经营资质被吊销、业务暂停或终止、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造成损失,或形成负债或或有负债、资产减值等不利情形,均与甲方无关。 如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其声明、陈述、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根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对乙方发生赔偿或补偿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赔偿等)的,乙方在向甲方按期支付对价现金前,有权在到期应支付的对价现金中先扣除甲方应补偿或赔偿金额后支付给甲方。 (九)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条款。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京基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149,779,669股,持股比例为19.97%,全部股份处于质押状态。京基集团承诺将于标的股份交割前,办理完毕标的股份涉及质押的解除手续。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受让京基集团持有的阳光股份149,779,669股股份,占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阳光股份总股本的19.97%,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90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434,361,040.10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的资金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收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股份代持、结构化安排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并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情形。 三、本次收购的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资金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主要内容”之“(三)本次股份转让的对价”。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或整合的明确计划。若上市公司在未来拟进行主营业务调整,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组计划。但不排除基于上市公司发展需要,开展相关合作事项或重组事项。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向上市公司推荐适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董事的选举,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上市公司《公司章程》需要进行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制订章程修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修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并及时进行披露。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未来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股份转让协议》中已约定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保持独立。 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人员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的情况不会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就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出具了承诺函,保证未来合法合规地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保证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相同、相似或相近的、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新设或收购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相同、相似或相近的经营主体,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之现有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 4、上述承诺于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为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可能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营实体应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拆借(指自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拆出资金)、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3、对于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必要且无法回避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公允、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并依法签署相关协议。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市场化原则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4、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必要且无法回避的一切交易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内控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在上市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须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5、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损失由本企业/本人负责承担,并由本企业/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本承诺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阳光股份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前述交易已按累计金额计算)。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阳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 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任何类似安排的行为。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就本次权益变动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5年11月13日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京基集团持有的公司74,991,33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已于2025年12月3日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2、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于2025年10月31日买入上市公司股票300,000股,于2025年11月3日卖出上市公司股票300,000股,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丹女士为自然人,无财务资料。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 丹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协办人: 常子昂 李 莉 洪淑仪 谭 佳 陈 航 财务顾问主办人: 袁玉华 梁治敏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吴毓锋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 丹 年 月 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说明;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在报告日前 24 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交易的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6、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7、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8、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关于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的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见; 10、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 丹 年 月 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