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601899):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全球核心竞争力,贯彻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提高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执行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授权下的常设执行与投资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董事会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由在公司工作的执行董事组成。 第四条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若有委员不再担任执行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工作资料的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的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公司董事会秘书为该委员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执行与投资委员会行使如下职责: (一)检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二)审核公司经营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制定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四)决定公司重要机构设置。 (五)决定或核准并落实公司重要事项,指导、检查和监督公司经营活动。 (六)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策投资事项,审核需要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重大投资事项,并提出研究和决策建议意见。 董事会授权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决策权限:对外投资金额或交易金额为8亿元人民币以内(不含本数);主营生产经营性建设(包含新建和技改,下同)投资金额为8亿元人民币以内(不含本数),非主营生产经营性建设投资金额为4亿元人民币以内(不含本数),非生产性建设投资金额为4亿元人民币以内(不含本数)。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可在权限内向下细分和授权,执行与投资委员会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应报董事会备案,按两地上市规则规定需要披露的应予以披露。 (七)审议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资产处置、股权或矿权处置、权属企业注销等事项,具体授权额度为董事会权限额度的50%以内;预算外单笔捐赠授权审核额度为50万元以内(含本数)。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可在权限内向下细分和授权。 (八)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九)董事会授权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及执行董事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临时召集并召开,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和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条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决议)上签名,并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决议(决定)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需表决事项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投资事项需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他事项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会议纪要、决议(决定)应当通报给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委员会秘书保存并归档。 第十二条 获得会议材料和出席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为保障本工作细则的有效实施,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可对本工作细则作进一步细化或进一步授权,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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