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601899):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需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ESG)绩效,贯彻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分析全球经济和行业形势,结合企业实际,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为公司董事会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对外公共政策、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社会及管治政策等提出建议和意见;负责起草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董事会要求完成的有关战略发展和研究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三名董事联合提名,董事会通过后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若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第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工作资料的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的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的责任为制订或定期检验公司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根据公司内外部的实际情况,就公司可持续发展方案进行审查和定期检验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协助董事会履行其关于战略及可持续发展管理职责。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职责权限主要包括: 1.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对外公共政策、项目所在地法律法规、行业战略信息、行业发展状况等开展研究和比对,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对外实施项目并购时,依法合规保护中小股东及相关方权益政策进行制定与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战略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战略发展规划进行适当的修改完善,对其中所涉及的重大调整进行研究、评估、提出相应建议,并报董事会审定。 5.对公司可持续发展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与安全、社区关系、环境、人权与反腐的相关政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确保公司在关系全球可持续发展议题的立场及表现符合时代和国际标准。 6.关注和保障女性员工、少数民族员工、残疾员工在公司的职业发展,不歧视AIDS、LGBT员工,为项目所在地不同群体的员工提供公平就业和发展的机会,提出相应建议。 7.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管治(ESG)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风险评估,提出可持续发展的制度、战略与目标。 8.组织或协调公司可持续发展及ESG事项相关政策、管理、表现及目标进度的监督和检查,提出相应建议。 9.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ESG事项相关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10.评估年度环境及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绩效目标的达成度并与管理层绩效报酬挂钩。 11.审议与公司战略或可持续发展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原则上安排在三月份,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其他董事和高管及其他咨询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并归档。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只作会议纪要,对有特殊要求的,可依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制作决议或决定等对外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的纪要和决议,应当通报给全体董事和高管。 第十六条 获得会议材料和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