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盟股份(001220):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时间:2026年01月15日 11:45:27 中财网
原标题:世盟股份: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
诺事项


序号承诺名称页码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及一致行动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4
2中介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5-10
3关于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11-13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特此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包括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或下属企业,下同)之外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所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与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保持独立。

2、本人将来不会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营、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所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发行人开展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未来如有在发行人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人将介绍给发行人。对发行人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人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

4、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不再处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地位或发行人终止在证券交易所的上市申请/上市为止(以上述日期中较早发生者为准)。

5、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以下无正文)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及一致行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特此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包括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或下属企业,下同)之外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所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将来不会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营、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所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发行人开展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未来如有在发行人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人将介绍给发行人。对发行人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人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

4、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不再处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地位或发行人终止在证券交易所的上市申请/上市为止(以上述日期中较早发生者为准)。

5、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以下无正文)

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拟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现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要求,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发行人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形: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代持等未披露的股份安排,历史沿革中的股权代持情形已经依法彻底解除完毕,解除过程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符合代持人与实际出资人的意愿,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及其他影响发行人控股权清晰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或潜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事项或特殊安排。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向监管机构首次提交申请文件至今,发行人经穿透后的自然人股东不存在下列情形:1.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原工作人员(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具体包括:(1)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人员,(2)从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原会管干部,(3)在证监会发行监管司或公众公司监管司借调累计满十二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人员,(4)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人员;2.违反《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规定情形。

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股东及经穿透后的股份最终持有人不存在以下不当入股的情况: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入股价格显失公允等。

若发行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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