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看股份(30126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1月15日 11:41:04 中财网
原标题:海看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年 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主动辞职、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任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

第四条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如有)予以披露。

第五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应当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生效后,应向公司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料和资产。

第十一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第十二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公司有权要求其出具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负有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聘任合同未作规定的,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承诺。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宜,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如涉及法律纠纷、业务遗留问题等,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义务。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如公司发现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九条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公司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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