彤程新材(603650):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时间:2026年01月15日 11:30:55 中财网
原标题:彤程新材: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3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5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10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12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13第七章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14第八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披露和管理制度.................................................14
第九章 信息保密......................................................................................................................16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17
第十一章 档案保管..................................................................................................................17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17
第十三章 附 则......................................................................................................................18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
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
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
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送达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
易所。

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 真实: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
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
记载;
(二) 准确: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
有误导性陈述;
(三) 完整: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
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公司就同一事项向境
外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报告和公告应当与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供的内容一致。

(四) 及时:鉴于公司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市场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境外
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按
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公司在
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信息披露时段内的,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最近一个信
息披露时段内披露;
(五) 公平: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
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六)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
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
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四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至少一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为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公司公开披
露的信息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于香港联
交所指定网站“www.hkexnews.hk”所披露的所有公告、通函及其他
文件应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登载。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
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
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按上市规则、香港上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
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定期报告;
(二)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
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与收购报告
书等。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该等信息内容、格式及编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定期报告:
(一)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任
何香港上市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 公司A股定期报告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H股定期报告披露:公司H股的定期报告包括年
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3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且在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前至
少21天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首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
业绩的初步公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首6个月结束之
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予以披露。

(三)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鉴于公司同时在境内和境外
证券市场上市,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
披露要求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
同,应当同时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四)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
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意见
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六)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触发规
则披露业绩预告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
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
现异常波动的;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
告尚未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告的业绩快报;
(八)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
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
(一)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
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
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
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连)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
无法履行职责;
8 5%
()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
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3)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4)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5)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6)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7)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19)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22)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
决定进行更正;
(25)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6)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
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7)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
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
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二) 除非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
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公司应在
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
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时。

(三)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
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四)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
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
影响。

(五)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
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七)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
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
清。

(八)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
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报告期结束后,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
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
司内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 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
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
各下属企业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二) 提供信息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
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
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七条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投资部等应当对董事会办公室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需要披露事项时,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
秘书拟定是否需要披露的初步意见,报董事长审订,同时向董事会
报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四)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完成信息
披露申请及发布。

(五) 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
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除遵守本制度之外,
还应当遵循公司内部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项下
的规定。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
时通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
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
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同时知会
董事会秘书。

(二) 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董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负连带责任。

(三) 公司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责任:
(一)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一)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连)人名单及关联(连)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连)
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连)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
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连)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连)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
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
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内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
成相关公告事宜。

相关资料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须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
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
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
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八章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披露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三) 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
组;
(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
散程序;
(五) 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 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情形;
(十)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
地公告。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三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连)人名单及关联(连)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
行关联(连)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连)交易回避表
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连)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连)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信息保密
第三十四条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重大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告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
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内幕交
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
知情人员系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所列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

第三十六条对于公司内部人员,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
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
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
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九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
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四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一章 档案保管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三条以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名义对相关监管部门的正式行文,由董事会秘书予以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
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五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
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
并处罚。

第四十七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四十八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连)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董事会应
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
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
违法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H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并实施。自本
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即自动失效。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本制度中“关联(连)交易”的含义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易”。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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