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辰集团(300972):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暂缓、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做好对该等信息的保密工作,该等信息的知情人应当签署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保密承诺函。 第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可能涉及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向证券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依据及必要性,并附上相关事项资料。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证券部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并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入档,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13日 附件1: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董事长(签字): 附件3: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资格证书号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 ” /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 二、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公司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传播、报道或公开该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会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如因本人/本单位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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