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溢科技(002869):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申购私募基金份额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申购 私募基金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拟投资标的:恒邦守正出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2、拟投资金额:10,000万元人民币 3、基金备案情况:已于2021年3月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 成备案,备案编码:SQC286。 4、特别风险提示: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存在资金损失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信用风险、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基金本身面临的风险、基金的维持运作机制以及相应失效风险、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标的的风险、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的风险、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的风险、税收风险以及其他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进行投资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拟对外投资基本情况概述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使用的前提下,计划使用闲置自有资金10,000万元申购恒邦守正出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并拟与深圳市恒邦兆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兆丰”或“基金管理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基金托管人”)共同签署《恒邦守正出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合同”)及《恒邦守正出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合同补充协议之一》(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补充协议”)。本基金风险等级为R4,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C4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及专业投资者。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本次投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二、拟合作各方介绍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深圳市恒邦兆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04月26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康欣社区北环大道7001号开元大厦27楼2711号 法定代表人:马长海 管理人登记编码:P1033882 控股股东:深圳市余前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实际控制人:祝赫良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无。 恒邦兆丰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 机构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0年5月19日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外包业务备案编号:A00019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福建省财政厅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兴业证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三、基金合同主要内容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恒邦守正出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产品类型:混合类 3、基金的运作方式:开放式 4、基金规模:10,000万元 5、存续期限: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自基金成立起10年。基金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提前告知全部持有人及托管人后,提前终止基金。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取得基金财产收益;(2)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5)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6)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7)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基金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2)接受合格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承诺书》;(3)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私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5)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6)按基金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7)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募集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8)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9)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10)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让 1、申购和赎回的时间:基金自成立之日起每个交易日开放申购和赎回,若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股票(依市值合计)超过基金资产净值50%,则下一交易日暂停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方式、价格及程序: (1)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按照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向份额登记机构提交申购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基金份额。 (2)“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价格、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基金赎回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3、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0%。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 4、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需处理的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本基金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约定比例RJ时(RJ=30%),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如开放日提出的赎回申请构成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采取全额赎回或者对部分赎回款项延期划付。 (3)巨额赎回延迟支付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选择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的转让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适用法律、法规或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转让,并应遵守业务办理机构和交易场所的各项规定。 (四)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2)代表基金份额20%以上(含2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20%以上(含2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于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基金管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可设立和更换基金份额持有人日常机构。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日常机构可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4)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5)按照合同约定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部分或全部职责;(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五)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树立稳健理性的投资风格,逐步优化行业投资策略以及稳健的交易盈利模式。 2、投资范围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科创板)、新股申购(含科创板)、交易所债券、银行间债券、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LOF申赎、金融期货、商品期货、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即本基金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场内期权、港股通、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存托凭证、以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或期货公司专门风险管理子公司为交易对手的收益互换或场外期权、货币市场基金、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集合现金理财产品)、场内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权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股份及其增发的股份等。 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登记)发行的证券投资类金融产品(含本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期货公司及期货公司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公司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含本条所述各类金融产品依据其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划分的各类子份额,如优先级、中间级、劣后级或虽称谓不同但性质类似的各类子基金份额)。 3、风险特征:本基金风险等级为R4,风险特征为较高风险。 4、预警与止损安排:本基金不设预警、止损线。 (六)基金的管理与决策机制 1、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2)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3)决定调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4)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业协会公告失联超过20个工作日;(5)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依法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资质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且管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组织清算的;(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私募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私募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外包业务备案编号:A00019)担任份额登记机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4、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通过证券、期货、期权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期货、期权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清算交收。 (2)交易所证券、期货、期权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所从事交易的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清算机构)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证券、期货、期权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完成证券、期货、期权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其他场内证券交易,参照上述交易所证券、期货、期权资金结算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处理。 (3)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本基金场外投资相应的资金划拨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逐笔划付。 (4)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5、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1)估值时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于每个交易日对前一日的基金财产进行估值。本基金的估值核对基准日为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的开放日(包含临时开放日)、财产分配基准日(如有)、基金终止日等。 (2)基金的会计政策 基金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6)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外包服务机构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七)基金的财产分配 1、可供分配财产的构成 私募基金可供分配财产为截至财产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财产。 私募基金财产包括:基金本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财产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本基金默认的财产分配方式是现金财产分配;(3)本基金每个运作年度财产分配次数由管理人自行决定;(4)财产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5)基金财产分配基准日的私募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财产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6)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进行财产分配,由于本基金在实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财产分配前会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业绩报酬,计提方法为:1)对自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份额申请日开始至财产分配日(适用首次计提业绩报酬情况);2)最近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至财产分配日(适用已发生过业绩报酬计提情况),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增值部分按照既定比例计提业绩报酬,并在每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拟财产分配金额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不再弥补。 (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单方解除,经冷静期和回访确认(如有)成功后,投资者不得单方面解除。 3、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合同有效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清算完毕日。 四、基金合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者结构调整 将基金合同中原“人数规模上限200人”相关条款调整为“单一投资者,人数上限为1人”,相关申购、赎回、转让及拒绝申购的条款均相应调整。 (二)业绩报酬计提间隔调整 将原基金合同中连续两次计提业绩报酬的最短间隔期,以及财产分配触发业绩报酬计提的间隔期,均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三)基金合同补充协议生效前的安排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基金合同补充协议生效前,将设置临时开放日或在固定开放日允许有需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五、本次拟对外投资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拟对外投资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事项有利于在保障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申购私募基金份额,优化公司投资结构,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资产运作能力。本次投资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本次投资存在的风险 本次拟投资事项存在资金损失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信用风险、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基金本身面临的风险、基金的维持运作机制以及相应失效风险、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标的的风险、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的风险、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的风险、税收风险以及其他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三)风险控制措施 1、针对本次投资事项,公司依据严格控制风险的原则,对产品收益类型、投资类型、流动性、相关风险等问题进行了尽职调查和评估。 2、投资过程中,公司将不断加强对国内外经济政治形势和环境、相关政策、国内外市场变化的关注和研究,加强与基金管理人的沟通,及时根据外部宏观环境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同时公司将不断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对基金运营开展持续的跟踪和分析,及时了解基金投资方向及运营情况,督促防范各方面的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 六、其他有关事项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本基金份额的申购,未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中有任职。 2、公司本次拟对外投资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3、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及会计政策的规定对本次投资事项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4、公司已披露与投资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并承诺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协议。 5、本次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也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6、公司后续将积极跟进投资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拟签署的《恒邦守正出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 2、拟签署的《恒邦守正出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补充协议之一》。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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