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鼎通科技(688668):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时间:2026年01月15日 10:56:00 中财网
原标题:鼎通科技:关于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一、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需要、公司外部融资环境、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未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制定原则
在满足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度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10%。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

2、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市值的50%。

该等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利润分配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该次股东会应同时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五、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六、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原则上,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根据公司现状、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明确相应年度的股东回报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七、其他事项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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