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速(000886):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1月15日 10:10:53 中财网
原标题:海南高速: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司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和主持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
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
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
贵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
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定于2026年1月14日(星
期三)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会议审议事项,贵司于2025年
12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相关
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2026
年1月14日14:50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
42层第一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1月1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6年1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14
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2026年1月8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713
人,代表股份合计310,448,83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3956%。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证券事务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人,所代表股份共计272,076,71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515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
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710人,代表股份38,372,1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80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712人,代表股份
51,936,5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524%。其中现场出席2
人,代表股份13,564,4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718%;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10人,代表股份38,372,121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3.8806%。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
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上述议案采用非累计投票提案方式。由公司对中小股东单独
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其中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

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会
议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
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

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

议案名称现场与网络 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
关于2026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合计43,942,771,897,300416,525
 占比94.9978%4.1017%0.9005%
 其中:中小 股东投票情 况合计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
 合计43,942,771,897,300416,525
 占比94.9978%4.1017%0.9005%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与本议案有关联的股东海南省交通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海南交控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上述关联股东共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数量为264,192,239股,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主持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
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所盖章及律师签字区域)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元宝(签字)
经办律师: 王吉生(签字)
经办律师: 马文文(签字)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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