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京蓝(00071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二〇二六年一月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12-15层100004 12-15thFloor,ChinaWorldOffice2,No.1JianguomenwaiAvenue,Beijing100004,China电话Tel:+861065637181 传真Fax:+861065693838 电邮Email:[email protected] 网址Web: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了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文件材料及事实。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刊登《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103,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日已达十五日。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北京市丰台 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3号楼5层召开,董事长马黎阳先生因工作安排发生时间冲突,无法参加本次股东会,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殷海鸣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现场登记簿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0名。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3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2,855,0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28%。以上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结算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不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162,855,0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28%。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者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列明的全部议案,具体情况如下: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是普通表决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作为该议案的关联股东未参与表决,亦未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是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在审议时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靳明明 经办律师: 徐格格 事务所负责人: 孔鑫 2026年1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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