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邦照明(60330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1月12日 22:15:32 中财网

原标题:得邦照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言 ............................................................................................................. 2
第二部分 正文 ............................................................................................................. 7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7
二、本次重组相关参与主体的资格.......................................................................... 11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34
四、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36
五、标的资产.............................................................................................................. 36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25
七、本次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及人员安置.................................................... 126 八、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的履行情况................................................ 126 九、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127
十、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格................................................................ 135
十一、相关当事人买卖证券行为的核查................................................................ 136
十二、结论................................................................................................................ 136
附件一:专利权......................................................................................................... 140
附件二:目标公司截至报告期末正在履行的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 15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
法律意见书
致: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接受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邦照明”或“收购人”)委托,作为得邦照明收购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利股份”或“目标公司”)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或“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9号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声明事项
针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交易各方已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其保证已提供了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其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经办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得邦照明、收购人、上 市公司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横店控股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横店进出口浙江横店进出口有限公司
金华德明金华德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利股份、目标公司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利工业浙江嘉利工业有限公司,目标公司全资子公司
广东嘉利广东嘉利车灯有限公司,目标公司全资子公司
日本嘉利嘉利日本株式会社,目标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海分公司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武汉分公司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长春分公司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创始人、实控人黄玉琦、黄璜
绿色基金丽水市绿色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广州工控广州工控国发三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金浛杭州金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祺瑞高广东广祺瑞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盈锭广州盈锭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卓璞苏州卓璞永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科东港舟山浙科东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萧山新兴杭州萧山新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莞嘉泰东莞嘉泰共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余瑞裕新余瑞裕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丽水丽湖丽水丽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浙富聚沣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富聚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洲宇深圳洲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平革基布丽水市南平革基布有限公司
丽水光璞丽水光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前海益宇深圳前海益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创沣杭州创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佛山大宇佛山市顺德区大宇智能制造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乐赞杭州乐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乐驿杭州乐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平阳维度平阳维度军科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浙富桐君桐庐浙富桐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景德镇安鹏景德镇安鹏汽车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安鹏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投资人股东绿色基金、广州工控、杭州金浛、广祺瑞高、苏州卓璞、浙 科东港、萧山新兴、东莞嘉泰、新余瑞裕、丽水丽湖、深圳 洲宇、南平革基布和张笑雪的合称
交易对方创始人和投资人股东的合称
丽水光合丽水光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丽水嘉融丽水嘉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股份转让得邦照明以支付现金方式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受让交易 对方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 60,917,102股股份
本次定向发行得邦照明以支付现金方式认购目标公司定向发行的 100,000,000股股份
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本次收购得邦照明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及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对目标公 司控制权的收购
标的股份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 60,917,102股股份
标的资产得邦照明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目标公司合计 160,917,102股 股份,对应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少于目标公司总股本的67.48%
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即 2025年 8月 31日
交割日实控人转让的目标公司 16,891,186股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 得邦照明名下之日
报告期2023年 1月 1日至 2025年 8月 31日
本所/中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信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大信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东洲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报告书(草案)》《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 案)》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法律意见书》
资产评估报告东洲出具的《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收购 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浙江嘉利 (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 告》(东洲评报字【2025】第 2870号)
目标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出具的《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大信审字〔2025〕第 31-00906号)
日本法律意见书石黒法律事務所及中倫外国法事務弁護士事務所于 2025年 12月 19日针对日本嘉利出具的《意見書》
《股份转让协议》得邦照明与交易对方分别签署的《关于浙江嘉利(丽水)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股份认购协议》得邦照明与嘉利股份签署的《关于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之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6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9号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号——重大 资产重组》
《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全国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股转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中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 律


  第二部分 案 易对方、目标公司分 的《报告书(草案) 次交易的方案主要 付现金方式受让交易 为通过全国股转系统 支付现金方式认购 邦照明合计取得目 公司总股本的 67.48文 别签署的《股份转让 、得邦照明第五届董 容如下: 方合计持有的嘉利股 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或 利股份定向发行的 10 公司 160,917,102股股 。本次交易的具体情     
股东 名称本次交本次股份让情况本次股份转完成后本次定向发完成后
         
 持股数量 (万元)持股 比例转让数量 (万元)转让 比例持股数量 (万元)持股 比例持股数量 (万元)持股 比例
得邦 照明----6,091.710244.72%16,091.710267.48%
黄玉 琦6,356.850246.67%1,589.212511.66%4,767.637735.00%4,767.637719.99%
黄璜399.62462.93%99.90610.73%299.71852.20%299.71851.26%
绿色 基金941.45086.91%941.45086.91%0000
广州 工控770.005.65%770.005.65%0000
杭州 金浛680.7425.00%680.7425.00%0000
广祺 瑞高510.20413.75%510.20413.75%0000
苏州 卓璞440.003.23%440.003.23%0000
浙科 东港195.001.43%195.001.43%0000
萧山 新兴194.501.43%194.501.43%0000
东莞 嘉泰187.501.38%187.501.38%0000
新余150.001.10%150.001.10%0000

股东 名称本次交本次股份让情况本次股份转完成后本次定向发完成后
         
 持股数量 (万元)持股 比例转让数量 (万元)转让 比例持股数量 (万元)持股 比例持股数量 (万元)持股 比例
瑞裕        
丽水 丽湖135.000.99%135.000.99%0000
深圳 洲宇79.07720.58%79.07720.58%0000
南平 革基 布75.000.55%75.000.55%0000
张笑 雪44.11750.32%44.11750.32%0000
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得邦照明的控股子公司。

(二)具体方案
1、交易对方、目标公司和标的资产
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对方分别为黄玉琦、黄璜、绿色基金、广州工控、杭州金浛、广祺瑞高、苏州卓璞、浙科东港、萧山新兴、东莞嘉泰、新余瑞裕、丽水丽湖、深圳洲宇、南平革基布、张笑雪,目标公司为嘉利股份,标的资产为得邦照明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及本次定向发行合计取得的嘉利股份 160,917,102股股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合计持有不少于目标公司总股本 67.48%的股份。

2、定价依据和交易价格
根据东洲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嘉利股份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140,051.98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得邦照明与交易对方及目标公司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确定为 65,375.10万元,本次定向发行的交易对价确定为 80,000万元。

3、交易对价的支付
(1)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得邦照明以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其中针对投资人股东,交易对价应于《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先决条件达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针对创始人,扣除得邦照明根据其与黄玉琦、黄璜于 2025年 8月 26日签署的《收购意向协议》已向黄玉琦、黄璜支付的 600万元诚意金后的剩余转让对价应分两期支付,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期:得邦照明应于《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首期付款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转让对价的 50%;
第二期:得邦照明应于《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尾款付款先决条件达成后二个工作日内向黄玉琦、黄璜支付剩余转让对价的 50%。

(2)根据《股份认购协议》,得邦照明以现金方式向目标公司支付本次定向发行的交易对价。《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认购本次定向发行股份的前提条件满足后,得邦照明应在接到嘉利股份通知之日起 3日内将《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认购股款一次性全额付至嘉利股份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标的资产的交割
针对本次股份转让,得邦照明与交易对方将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共同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完备的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申请,自登记结算公司将交易对方各自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过户登记至得邦照明名下之时即为交割。

针对本次定向发行,目标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决议后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目标公司应当在得邦照明缴付认购款之日起 30日内将本次定向发行股份通过登记结算公司过户至得邦照明名下并完成本次定向发行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自登记结算公司将本次定向发行股份过户登记至得邦照明名下之时即为交割。

5、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自评估基准日起(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含当日)(以下简称“过渡期间”)止,目标公司如实现盈利和收益或因其他原因而导致净资产增加的,实控人转让的目标公司 16,891,186股股份对应增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并口径)的增值部分由得邦照明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全部享有;如目标公司发生亏损和
项目目标公司交易对价选取指标 ①上市公司 ②占比 ①/②是否达到重大 资产重组标准
资产 总额368,575.42145,375.10368,575.42595,151.8661.93%
营业 收入268,023.32     
   268,023.32443,118.7260.49%
资产 净额99,252.61     
   145,375.10356,306.5040.80%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核查,本次交易中得邦照明以现金作为对价支付方式,不涉及发行股份支付对价,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本次重组前三十六个月内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横店控股、实际控制人均为东阳市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符合《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五)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的
  
名称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1475835380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科兴路 88号
法定代表人倪强
注册资本47,694.4575万元
成立日期1996年 12月 30日
营业期限1996年 12月 30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 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 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 机动车充电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 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得邦照明发布的定期报告及相关公告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得邦照明的控股股东为横店控股,实际控制人为东阳市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

3、得邦照明主要历史沿革
根据得邦照明的工商档案文件、相关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得邦照明的主要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1)2013年 1月,得邦照明设立
得邦照明前身为“横店集团得邦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邦有限”),2013年 1月 27日经得邦有限股东会同意,以截至 2012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278,590,220.50元为基准,按 1:0.35895的折股比例折合股份而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10,000万元。

2013年 1月,得邦有限的全体股东横店控股、横店进出口、金华德明、倪强、廖剑波共同签署《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约定以整体变更形式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将其在有限公司拥有的权益所对
 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278,590, 本,剩余 178,590,220.50元 013年 1月 28日,得邦照明 了《关于横店集团得邦照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 议案,并选举了得邦照明第 与职工代表监事。 邦照明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20.50元投入得邦照明 入资本公积金。 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 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 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 届董事会成员及第一 下:其中 100,000,000元 东大会,全体股东审 的报告》《横店集团得 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 监事会中的非职工代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万股)占总股本比例(%)
1横店控股6,40064
2横店进出口2,50025
3金华德明8318.31
4倪强134.501.345
5廖剑波134.501.345
合计10,000100 
(2)2017年 3月,首次公开发行
2017年 1月 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53号文《关于核准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并经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77号)文批准,得邦照明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新股 6,000万股。2017年 3月 30日,得邦照明股票在上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得邦照明”,股票代码为 603303。

首次公开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8.63元,共计募集资金 111,7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04,160.00万元。

本次股票发行后,得邦照明的股份总数变更为 24,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24,00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得邦照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类别股份数量(万股)占总股本比例(%)
1横店控股11,52048
2横店进出口4,50018.75
3金华德明1,495.806.2325
4倪强242.101.00875
5廖剑波242.101.00875
6本次发行的流通股6,00025
合计24,000100 
(3)得邦照明上市后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① 2017年 10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7年 9月 21日,得邦照明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年中期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根据《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7-030),2017年 10月 19日,得邦照明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24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6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7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6,400,000.00元,转增168,000,000股。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得邦照明的总股本由 240,000,000股增加至
408,000,000股。

② 2019年 5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9年 4月 2日,得邦照明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根据《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2019年 5月 28日,得邦照明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为基数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即以 398,576,829股(本次分配实施前总股本 408,000,000股扣除已回购股份 9,423,171股)为基数,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 2.13元(含税)和资本公积每 10股转增股本 2股,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84,896,864.58元(含税),转增79,715,366股。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得邦照明的总股本由 408,000,000股增加至
487,715,366股。

③ 2021年 6月,注销回购股份并减资
2021年 4月 14日,得邦照明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得邦照明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用途由原“用于后续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调整为“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

2021年 4月 15日,得邦照明披露《关于注销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告知债权人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得邦照明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2021年 6月 18日,得邦照明披露《关于注销已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于 2021年 6月 18日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10,770,791股。

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得邦照明的总股本由 487,715,366股变更为476,944,575股。

综上,截至报告期末,得邦照明的总股本为 476,944,575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得邦照明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因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依据中国法律规定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黄玉琦、黄璜、绿色基金、广州工控、杭州金浛、广祺瑞高、苏州卓璞、浙科东港、萧山新兴、东莞嘉泰、新余瑞裕、丽水丽湖、深圳洲宇、南平革基布、张笑雪,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丽水市绿色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E1M1PX0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绿谷大道238号  
法定代表人饶康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9-06-13  
营业期限2019-06-13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绿色基金的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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