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泉为(300716):诉讼进展
证券代码:300716 证券简称:ST泉为 公告编号:2026-002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及金额:人民币16,408,134.62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执行情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以公司后续财务核算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泉为”)已收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银租赁”)与枣庄皓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5】苏0102民初8791号)。本案前期公告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在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7)。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1.诉讼机构情况: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诉讼当事人: 原告: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枣庄皓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案件审理情况及判决结果:原告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皓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枣庄皓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16,141,334.62元及逾期违约金(以未付租金为基数,自2025年5月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被告枣庄皓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名义货价1,000元、律师费265,800元; (3)被告枣庄皓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的,原告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案涉租赁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被告枣庄皓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的,原告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案涉收益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被告枣庄皓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的,原告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枣庄皓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被告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枣庄皓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执行情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以公司后续财务核算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相关案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5】苏0102民初8791号) 特此公告。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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