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同德化工(002360):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6-001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第三人。 3.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包括全部未付租金9,092,913.76元及留购价款1,000元,以及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5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诉讼费24,423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根据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较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德化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5)沪0115民初11545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年9月,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沪0115民初115450号】等相关法律文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租赁”)诉讼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12月8日开庭审理。 部未付租金、留购价款、迟延违约金、诉讼费用等暂计金额人民币9,186,533.61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5)沪0115民初115450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与远东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江路9号、龙滨路18号,法定代表人:孔繁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靓,女,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男,上海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河曲县文笔镇焦尾城大茂口,法定代表人:张富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磊,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跨越大道,法定代表人:张云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磊,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在(2025)沪0115民初57661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对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责任范围包括:全部未付租金9,092,913.76元及留购价款1,000元,以及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5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诉讼费24,423元,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第三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较大影响。公司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5)沪0115民初115450号】。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1月0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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