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茂化实华(000637):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二)

时间:2026年01月05日 14:40:34 中财网
原标题:茂化实华: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二)

证券代码:000637 证券简称:茂化实华 公告编号:2026-001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被上诉人(二)
3.涉案金额:4250万元及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暂无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 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被告一:茂名市晶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二: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晶惠
被告四:李双
被告五:赵飞飞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
露的《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07)。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以下简称华兴银
行)于2023年1月以金融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公司,请求公
司对茂名市晶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惠公司)应
偿还的银行承兑汇票本金4250万元承担退款责任,并支付
滞纳金直到全部退款为止。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0703民初1244号】,判令公司对承兑汇票票
款本金其中的17500000元向华兴银行承担退款责任,并支
付滞纳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
披露的《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

华兴银行、公司均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
出的一审判决,并依法上诉至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江门中院)。

三、裁决情况
2025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江门中院作出的《民事裁
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江门中院认为,涉案《合作协议(担保提货模式)》的
内容既包括公司和晶惠公司之间的包括买卖合同关系、也包
括华兴银行和公司的合同关系等诸多合同关系,上述各种合
同关系之间彼此独立、可分,互不影响,《合作协议(担保
提货模式)》系混合合同、无名合同。因此,因涉案《合作
协议(担保提货模式)》而引发的本案纠纷,系合同纠纷;
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仅确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当,应予
纠正。

根据涉案《合作协议书(担保提货模式)》第十七条的
约定,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成公司)享
有涉案《合作协议书(担保提货模式)》项下公司的权利、
承担涉案《合作协议书(担保提货模式)》项下公司的义务,
故东成公司系与本案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原审法院未通知东成公司参加本案诉讼,并导致公司
(东成公司)履行涉案《合作协议书(担保提货模式)》项
下交货义务等基本事实(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有依约履行,若
有,则履行情况如何等)未能查清。

综上,裁定撤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3)
粤0703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广东省江门市蓬
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华兴银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450元予以退还;
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00元予以退还。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
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尚未
披露的小额诉讼共2起,涉及金额为人民币153.78万元,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24%。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案件需进行重新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尚不能
明确。就该案件涉及金额,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在2023年
度财务报告中全额计提了4250万元的坏账准备。后公司参
照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及结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在2024年度财务报告中调减了晶惠公司应收账款2125
万元,同时相应调减了计提的坏账准备,即针对该案件公司
目前是全额计提2125万元的坏账准备。

另,公司正在积极准备重审应诉工作,争取维护公司的
最大合法权益,并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注意投资
风险。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
粤07民终7059号】。

特此公告。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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